公开信内容还提到这种“伪”解决政策,可能使大众对气候变迁问题的态度转变消极。欧洲民众如果认为这个法案“可以解决”全球暖化,这两年因Fridays for Future(气候大罢课)所累积的危机意识和环保行动力,可能会逐渐消失。这种让人假安心但治标不治本的政策,就曾在欧洲上演过。

同理,虽然这次气候法草案的初衷是好的,短期目标不明确、长期目标不够具体,也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环境伤害。举例来说,若要达成巴黎气候协定的目标,IPCC建议煤碳使用量要在2030年以前减少约八成左右。欧盟最大煤炭国德国计划在2038年废除所有煤炭发电厂,就是不够积极的表现之一。

为了达成“增加森林面积”的要求,爱尔兰曾以环保名义,大量补助林业种树。虽然这确实让爱尔兰的“森林面积”从1%增加到11%,但林业选择的外来树木的单一种植园(monoculturous plantation)却造成土壤质量恶化,还取代爱尔兰原生树林,让森林里的动物无家可归,破坏当地生态。更糟的是,种植园的碳封存能力非常低,根本对环境保护的弊大于利。

只为了犬儒地追逐“长期目标”数字,而不计算目前成本,只会在已经十万火急的气候问题上火上加油。虽然科学家已明确指引所需能源目标,欧盟气候法草案却没有纳入类似的短期目标。这样的法案如果开始实施,可能会为成员国找借口,反而错失拯救地球的良机。

欧盟领头羊带领全球

正如瑞典学生气候活动家通贝里(Greta Thunberg)和其他环保活动家批评所指,草案2050年的目标太远,而且也缺乏短期目标,令方案缺乏迫切性和约束性。距今不过10年的2030年IPCC临界点,恐怕无法靠这样一个法案去实现。

即使这次草案仍美中不足,欧盟无疑仍是全球气候法的先驱。草案到5月初以前也会开放让民众提供意见,希望可以尽快改善不足的问题。这个法案的进度除了跟气候变迁赛跑之外,更是要赶在2021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6次缔约大会(COP26)以前推出。

2018年,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迁问题小组(IPCC)对世界提出了一项警告:如果要达到巴黎气候协定(Paris Agreement)1.5摄氏度的目标,与2010年的碳排放量水平相比,全球必须在2030年以前降低45%碳排放量。

中国、巴西、印度和南非对制定更高目标带保守态度,并共同发表声明,已开发国家并未兑现给开发中国家的承诺,更没有给足够的资金帮助弱势国家发展。

根据目前的草案,欧盟委员会将在今年9月以前,推出有关2030年以前的气候变迁计划。虽然2030年的减碳目标50%至55%(自1990年水平)目前未被加入法律内容,但各成员国如果有完善的2030年的减碳计划,欧盟仍在此大会,有一定威信去说服其他国家。

IPCC也强调,将这个世纪的升温维持在1.5摄氏度以内,是因为1.5摄氏度以上会造成一系列的气候变化,而增加不可逆转变化的相关风险,例如生态的消失、更频繁的乾旱和极端热浪等。举例来说,将升温控制在1.5摄氏度而不是2摄氏度的差别,在夏季北极海没有冰的可能性是每世纪一次,而不是每10年一次。

况且,增加再生能源使用量,并不代表达成减碳效果。以德国为例,虽然德国大笔投资开发风向发电和太阳能发电,但因过早废核且再生能源技术未成熟,德国短期内还是无法停止对煤炭等化石燃料的依赖,使它无法达成2020年的减碳目标。效仿德国的成员国,可能也会因专注于长期的能源转型,而忽略了短期气候升温的后果。

就算有短期进度可以追踪,因为2030年只是软性目标,就算成员国没有达成进度,也没有明确的制裁措施。在跟时间赛跑的同时,太迟或太软性的监督机制,恐怕会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甚至可能造成其他成员国不满,而使绿色协议完全破碎。

缓不济急

在欧盟委员会初步讨论草案时,2050的目标就已引来环保人士不满的声浪。其中,草案公布前一天,由通贝里所带领的34位青年活动家,也在英国的气候变迁资讯站Carbon Brief上发布致欧盟委员会的公开信。

根据巴黎气候协定的内容,签约国须在2020年再次定出减碳目标,且往后每五年须定下新目标。2019年12月在马德里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5次缔约大会(COP25)上,澳大利亚已公开表明,不会在2020年提高自己的减碳目标;美国则在去年正式退出巴黎气候协定。

欧盟可能在今年9月的欧盟-中国峰会,先向中国提出双边气候协议,试图让这四大国之首的态度软化。在明年的COP26,这些大国的态度是否会改变,取决于欧盟是否可以成功说服这些国家提升他们的减碳目标。

自报告出来后,欧盟更加积极地推动绿能转型和减碳计划。欧盟也在去年自定2050年以前要达到整体碳中和;而欧盟委员会也在今年3月4日推出对应的气候法草案。然而,虽然2050年达到碳中和的这个目标,已遥遥领先其他已开发经济体的气候政策,但是实际上仍然不足,甚至有拖延之嫌。

内容除了再次提到IPCC研究报告结果之外,还讲到欧盟2050年的目标太远,而且草案如果没有短期目标就没有意义。虽然听起来像是青年活动家不愿妥协,强求过高的目标,但是气候变迁法的确没有制定有关2030的目标,也没有确切的减煤减油计划,整体上确实像是缓不济急的拖延政策。

(作者是香港国际问题研究所研究员)

欧盟必须以自身为典范,尽早提出2030年以前完善的气候变迁计划,借此要求其他贸易国定下更严谨的气候变迁计划。不然,以现况来看,就算欧盟独立达到2050年碳中和的长期目标,要将气候暖化控制在1.5摄氏度,将会非常困难。

以此草案来说,实际上,只有2050年的目标有被纳入法律中。虽然有监督机制,但如果2030年目标没有被纳入法律中,可能会缺乏短期可被追踪的改善进度,使监督机制无法在未来的关键10年内达到最佳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