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国际法中,一般不使用“战争”这个口语化概念,而是“武力冲突”。所谓“武力冲突”即指“用武力解决分歧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击杀苏莱曼尼无疑属于“武力冲突”(亦即“战争行为”)范畴。
苏莱曼尼遇刺犹如引爆了一颗杀伤力极强的炸弹,在伊朗、中东地区乃至全世界掀起了巨大的气浪。
按照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冲突方在战争状态中只能攻击“正当或合法的军事目标”,如果攻击受保护的人员,特别是平民,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就属于犯了战争罪行。
譬如,美国这次实施截杀,美国盟国(其中不乏民主法制国家)的正式反应,几乎无一谴责这一违反国际法的行径;而伊朗在行使自卫权后,却遭到西方国家的一致谴责。
在过去一段时间里,中东的确曾发生一系列针对美国的攻击事件(譬如,美驻伊拉克使馆遭围攻等)。问题是,如果美国指责和确定伊朗是“幕后黑手”,又拿不出相关证据(目前看显然没有),其“自卫攻击”的合理性在口说无凭的情况下自然很容易受到国际舆论的质疑,也为伊朗在受到无端攻击后进行自卫反击提供了最佳借口。
所谓“即时性”,是要求受到攻击的一方采取的自卫行为必须在短期内发生,必要的准备时间不能过长。也就是说,必须在对方攻击尚在进行中或对方的威胁尚存在时发生。
特朗普及其智囊当然知道这点,所以特朗普在事后发表的声明中明确表示:这次击杀行动“不是为了开启战争,而是为了制止战争”,因为美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苏莱曼尼正在策划和准备攻击驻伊拉克的美军以及美国的外交设施。
美国行动前显然并未征得伊拉克政府的同意,否则伊拉克议会在事发后也不会要求美国撤军,伊拉克政府也不会向联合国安理会公开投诉美国。因此,美国在伊拉克境内实施刺杀的行为构成了国际法意义上的“侵略”。
按照国际法,除了上面说的“受到武力攻击”这个正当防卫先决条件之外,行使“自卫权”还要符合“即时性”和“通报义务”这两个条件。
击杀苏莱曼尼属于战争罪行吗?
美国用无人机杀死苏莱曼尼无疑构成了攻击行为。理论上说,如果美国这个攻击不具备先遭到伊朗非法攻击这个前提,伊朗在苏莱曼尼被刺杀后便可行使自卫权,可以反过来攻击美国的“正当和合法的军事目标”。
苏莱曼尼被刺杀后谁和谁可以开战?
特朗普的声明试图为自己的截杀命令提供一个合理的自卫理由,即苏莱曼尼领导和影响的武装力量(伊朗的革命卫队和伊拉克的什叶派民兵组织)即将发动对美国目标的军事行动。
首先,根据《联合国宪章》,威胁使用武力都是被禁止的,更何况真的使用武力。所以,伊朗在失去一名战略悍将之后,举国悲伤群情激昂,虽说可以理解,但官方的过度威胁言论不符合国际法。
下面回到苏莱曼尼被击杀的事件上。
在也门针对后者的刺杀行动未能得逞,但苏莱曼尼却在伊拉克首都巴格达机场附近遭到精准截杀,死得粉身碎骨,据说最后是凭借一枚戒指才确定了他的身份。
与美方的操作相比,伊朗在苏莱曼尼被杀后的正式反应显得相对“专业”一些:它不仅向安理会提出了抗议投诉,而且在报复行动开始的同时通报了伊拉克政府,且满足了行使自卫权的另一个限制:相称性。
事发后,美伊双方高调威胁对方:德黑兰官民誓言报仇,要让美国在全世界尸横遍野;特朗普则威胁道,伊朗如果报复,将受到非相称性的更强烈的打击,目标甚至包括该国的历史文化遗产。
彼得斯教授叹了一口气,无奈地说:“国际法无非就是大国可以做它们能做的,而小国则必须做它们不得不做的。”翻译成大白话就是:强权可以任性,弱国必须循规。
在现代国际法中,一般不使用“战争”这个口语化概念,而是“武力冲突”。所谓“武力冲突”即指“用武力解决分歧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击杀苏莱曼尼无疑属于“武力冲突”(亦即“战争行为”)范畴。
如果真的是这样,“自卫权”理由似乎应该是成立的。问题是,美方至今都没有提供经得起推敲和检验的证据,而且特朗普关于“伊朗计划袭击四个美国使馆”的说法,已被自己的国防部长否定了。
在讨论苏莱曼尼被杀是否违反国际法和习惯国际法这个问题时,我们不必过度深究刺杀行动的细节,因为以下三点是明摆着的事实:
另一种观点认为,苏莱曼尼将军领导的圣城旅是伊斯兰革命卫队的精锐部队,而革命卫队是伊朗武装力量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将圣城旅指挥官仅仅视为一个伊朗平民,而非伊朗一名位高权重的官方人士,似乎相当牵强。
在当今国际旧秩序风雨飘摇、新秩序尚未确立的大背景下,这句话尤其发人深思和令人担忧。
问题是,美国驻伊拉克使馆遭到围攻后,美方并没有立刻正式向安理会投诉,并说明伊朗或革命卫队或苏莱曼尼本人是幕后黑手的事实。如此简单地将美国使馆遭到围攻和截杀伊朗革命卫队的指挥官因果化,这其中的关联性和必要性似乎很难成立。
这次锁定的目标,是伊朗伊斯兰革命卫队中精锐特种部队“圣城旅”(Quds Force)的指挥官苏莱曼尼(Qasem Soleimani)少将和主管财务的沙莱伊(Abdul Reza Shahlaei)。
一是一名伊朗现役高级将领和至少一名伊拉克民兵武装的高级军官被杀;二是击杀命令直接来自白宫和只能是特朗普本人;三是截杀行动发生在伊拉克领土上。
但美伊之间是否处于“战争”状态,则是个相对复杂的问题。
(作者是德国时评专栏作家)
在苏莱曼尼这个事情上,联合国授权显然不存在,所以双方只能都宣称是在“自卫”。
这样明显的偏袒站队做法,难以让世界舆论感到公正公平,必将更加助长极端势力的肆无忌惮,也让那些弱小国家再次看到,没有实力就会被人轻贱。
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只有当受攻击的国家除了求助于武力外,已没有任何方法可以阻止武力攻击时,方可诉诸武力。
“自卫说”成立吗?
所谓的“通报义务”,即指必须按照国际法的要求,事先向安理会这个处理“国际武力冲突”的最权威和最高机构,就受到攻击一事做必要的报备(抗议或投诉等形式)。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冲突方都不允许动用武力和武力威胁。联合国宪章只承认两种例外情况:
苏莱曼尼是参与伊朗以外其他中东国家内武力冲突行为的圣城旅指挥官,所以将他视为战斗人员应该是顺理成章的。
事后,伊朗称美国的行动是“国家恐怖主义”(state terrorism),而美方则声称这是“预防性自卫”(preventive self-defense),也就不足为奇了。实际上,每次发生国际武力冲突,似乎都会出现这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状况。
一种观点认为,美国在事发前早已把伊斯兰革命卫队指挥官苏莱曼尼划定为“恐怖分子”,这样一来,苏莱曼尼本人就不再属于伊朗官方人士,而是“虽远必诛”的敌对个人。譬如,奥萨马在巴基斯坦被击毙,不等于美国对其母国沙特开战。
国际局势在2020年伊始似乎便充满凶险。
安理会授权的“机遇”不多,“难度”也越来越大。二战后,美国对外武装干涉只有极少数是以联合国名义(譬如朝鲜战争中的“联合国军”),所以美国在以往要么独自出兵,要么纠集盟国合伙干预。
第一,根据联合国宪章第42条被安理会授权的武力行为(即所谓的“联合国使命”);第二,联合国宪章第51条承认的“自卫权”,即在现实中约定俗成的说法:先动武者违法。
都从国家和集团利益评判事件
在苏莱曼尼遇刺当天,德国电视一台(ARD)新闻主持人访问德国智库科学与政治基金会主席彼得斯(Volker Perthes)时问:美国刺杀伊朗将军苏莱曼尼发生在伊拉克境内,这是否有违国际法?
由于这个理由在实践中容易被滥用,所以当时处理该事件的美国国务卿韦伯斯特(Daniel Webster)在之后被习惯国际法接受的“卡罗琳原则”中明确界定:“自卫的必要性,是刻不容缓的,压倒一切的,没有选择手段的和没有考虑时间的。”
如果是平民,就必须得到保护,不得加以伤害;如果是战斗人员,那就归于“军事伤害行为法”范畴。也就是说,战斗人员在武力冲突中属于“正当或合法的军事目标”,如果被杀伤,不属于战争罪行范畴。
在这个“武力冲突”中,苏莱曼尼被击杀的地点在伊拉克,而非伊朗,而在第三国发生对一国公民的击杀,是否自动意味着对该公民母国的攻击,这是个具有争议的问题。下一个问题是,美国的行为是否符合联合国全体会议对“侵略”的定义(A/RES/3314)?
这里最后提及的两个“名义”涉及所谓的“自卫权”,这是在法律框架下经常被使用和滥用的动武理由。所以,国际法对“自卫”有着严格的限制,其前提是先受到非法攻击。
现代国际法自问世以来,虽然不断遭到程度不同的践踏,但对国与国之间的冲突还是起到了相当的约束作用。起码,即便有野心的侵略者,也对国际谴责和制裁有所忌惮,一般都不愿意让自己陷入“名不正言不顺”的境地。
这个“自卫”可能性理论上是存在的,毕竟没有一个国家愿意和必须等待对方开第一枪再行动。所谓“预防性自卫”在历史上也有过先例,最著名的就是发生在19世纪上半叶北美的英美“卡罗琳号”冲突事件。
综上所述,美国击杀苏莱曼尼应该属于“国际武力冲突“范畴,因而也可以说是通俗意义上的美国对伊朗的战争行为和对伊拉克的侵略行为。
受攻击方何时允许进行反击
本来,国际法要维系的是“客观公正”和“促进和平”,可是面对危及和平的武力冲突,各国和各集团不仅没有站在公正客观的角度去评判事情,而是从各自的国家和集团利益出发,经常放弃抑恶扬善,削弱国际法的权威。
美国国防部长埃斯珀日前在接受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采访时表示,他并没有看到伊朗有这个计划的具体证据,只是认为伊朗可能“下手”。
美国截杀行动是战争行为吗?
1月3日,美军名为“收割者”(Reaper)的MQ-9型无人机启动了“收人”使命。
按照国际法规定,“自卫”行动必须在安理会正式干预之前发生,并止于对方非法攻击停止时。也就是说,一旦安理会在接到投诉后采取了处理措施,自卫就不能开始或进行。这是为了维护安理会的权威性。
这个相称性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伊朗的自卫反击没有造成什么人员伤亡,没有过度自卫;第二,对美军两个设施进行导弹攻击后立刻宣布自卫行动结束。
因此,美方在阐述刺杀理由时坚称以下两点:第一,过去一段时间内美国目标遭到围攻(即非法攻击在先)。第二,苏莱曼尼“正在”紧锣密鼓地准备攻击美国其他目标(即直接威胁尚存在)。
即便是单干,参与方也要寻找各种所谓“合法”的借口,譬如人道主义救援、民主干涉主义、预防性自卫、正当自卫等。
特朗普的言行,特别是扬言要攻击对方的文化设施,不仅违反了相关国际公约,而且在道义上也将自己沦为如伊斯兰国那样的没有文明底线的暴徒。或许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特朗普最后收回了这个表述,否则作为世界第一强国和自称文明之邦的总统,他将何以自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