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员也从一般在决定商标是否相似(而可能造成混淆)的标准,即视觉上、听觉上及概念上的差别来研判。他说对不谙华文的消费者来说这两个商标看起来也不一样。概念上更无相似之处了。
(作者为Selvam合伙人)
系列商标和相似商标
以上是我看了新加坡商标审查员的判决后的一些感想,写出来与大家讨论。
若有消费者认为右写的“同济医院”应该读成“同济医院”,这样不就和新注册的“同济医院”概念上非常相似了吗?如果按照审查员的决定,我是否可以把一些左写的著名品牌如“大华银行”拿来注册成另一个右写的“大华银行”?
(五)香港和中国对待汉字的近似商标处理原则或许可为我们参考,因为汉字的使用毕竟有其特点。虽然多数汉字商标是左写,但右写的也还很多。我到药店去看了一下:保健品及药酒右写的商标不下20多个。或许他们没注册,但使用久了,有一定知名度,被消费者接受为商标,也还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李众胜堂”保济丸、“德安”风莎济急丸、“万和堂”如意油、“公益”正红花油、“斧标”正红花油等。引号中的商标都是右写的。若让左写的商标也注册,会不会引起许多争议,造成混乱呢?
我查看了新加坡注册商标登记处,发觉有许多中文商标是由右写到左的。例如大家所熟悉的“同济医院”和专卖高档纪念品的“上海滩”,还有“大同饼家”。难道消费者都没有common sense, 而会把它们读成和当成“院医济同”,“滩海上”和“家饼同大”吗?若让左写的“同济医院”和“上海滩”注册,是不是会造成混乱和争议?
对于审查员的判决,即右写和左写的“王老吉”并不是相似商标,我个人有下列肤浅的看法:
(二)商标是否相似要以一个普通消费者的观点来看。谁是“一个普通消费者”呢?按照案例,他是一个会行使注意力并且在购买时会谨慎的人,而且有一定的教育水平。因此我认为一个华文水平不是很差的人在看到右写的“王老吉”时,他会想“吉老王”是什么意思?他会觉得若读成“吉老王”毫无意义,或许应该是“王老吉”吧!这时他若看到另外一个左写的“王老吉”,他是否会想,这两个产品有关系吗?是不是同一个商家的?在这么想的时候,实际上已造成混淆了。
(一)系列商标和相似商标是两件不同的事。系列商标要求两个商标必须在特点方面不能有太大的差别。审查要求不同,相似性商标则有不同的考虑。
今天我们要谈谈一个有趣的商标争议案,以及商标审查员对本案的判决。
审查员也引用了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的商标审查指南,指南说两个中文商标若文字排列的方向不同,不能注册成系列商标。系列商标指的是两个排列方向不同的商标在视觉、听觉和概念上并没有失去原有的显著性而可同时一起注册。例如左写的“王老吉”和上下排列的“王老吉”即系列商标。审查员说右写和左写的“王老吉”不可能成为系列商标。因此他们是不一样的,因此让左写的“王老吉”注册。
A公司在1991及1992年注册了两个“王老吉”商标。但这商标的中文字是从右写到左(右写)。B公司在2006年也申请要注册一个“王老吉”商标,这次申请的“王老吉”是由左写到右。大家应该都熟悉“王老吉”是著名的凉茶和饮料品牌。
(四)中国商标法和我国商标法也有许多雷同之处,因为中国商标法是借鉴西方商标法而制定的。中国商标局也有商标审查指南,其中说:“中国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判定为近似商标”。它也举例说明:“新康得”与“新得康”,“斯诐帝卡”与“诐斯卡帝”是近似商标,所以“美而丽”及“丽而美”也是近似商标。
B公司的申请当然遭到A公司的反对。这争议由知识产权局处理,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听取双方的陈词及审阅双方的证据后,于2017年7月做出判决,审查员认为一个懂得华文的普通读者在2006年时,不太可能会从右到左来看华文字,因此只会把A的右写的商标看成“吉老王”而不是“王老吉”。
(三)香港商标法与我们的非常相似。其知识产权局也有商标审查指南。它也认为审查中文字的商标时应该由左读到右。但它也同时指出,若有中文商标让你即刻意识到,它应由右读到左,那你就必需接受它是由右读到左。它说这种情况一般是人名或者是公司名。它举例说应由右读到左的商标有“玲美黃”及“司公械器永金”。它也指出,有时候中文商标的文法结构不一样,你就必须由右读到左,如“万里长城”。若有上述情况的商标,左写与右写都可成为系列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