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要求判选举无效一般是申请一种叫宣告式判决(又叫权利确定判决)(Declaratory Judgement)。由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的某项权利。法院在审阅各种证据后,只须宣告确认当事人的某项权利或对有关的一个法律问题表明看法。法院在这问题上有很大的自由裁判权。就选举违规来说,它会考虑原告申请的动机,或是不是事情已拖延太久,审讯是否还有实际意义?(例如有一个案子,原告在选举的一年后才申请判决选举无效。法院认为拖延太久,执委会也许不合法,但它已经运作了一年,与第三者已签了一些协议,也作了一些承诺,宣判选举无效,可能引起的问题更多。)

1966年马航本地雇员联合会一会员申请工会当年的选举无效。原告提出很多理由,其中三个理由获法院接纳,因而宣布选举无效。第一个理由是章程规定,欠会费超过三个月的会员没有投票权。但执委会发出选票给很多失去投票权的会员,也让他们投票。法院说单只这一项就足以让法院判决选举无效。第二个理由是章程规定应该有两名监票员,并向会员大会提交报告。

(作者为Selvam合伙人)

但一些社团的选举有时程序上会违反订下的条例。若只是技术上的小毛病,则可召开特别会员大会追认。

第三个理由是执委会在寄出选票给会员时,同时附上一张部分候选人名单,这也是不合规矩和不公平的。法官最后下令马航本地雇员联合会重新举行选举。(至于由谁主持选举,法官没有说明。作者认为可由旧执委会负责,因为宣布选举无效后,新执委还没有产生,因此旧执委职权仍未消失。)同时法官也下令“被选到”的15名新执委中,有14名加上工会,要负责原告一半的律师费。

我写过一篇有关社团会员选举权的文章,有读者打电话问我,如果社团的选举是不公平和不合规则的,怎么去反对呢?

申请判决选举无效案例

选举违规的情况有很多种,如上述让不合格的会员投票,或提早结束提名日期,或让不合格的候选人当选或者监票人委任不当等等。

如果是比较严重的违规但没人作弊,法院也会判选举无效。因为规定终究是规定,一定要遵守。但如果有人作弊,行为不诚实,则不但选举无效,当事人也会负刑事罪。按照普通法,若社团负责人故意发布有关该社团的书面声明误导或欺骗会员,可被判坐牢不超过7年。又:依照新加坡刑法第463条,若有人制作假文件或部分假文件用来证明他的某种权利或职称,或用来支持他的要求或声索,属于伪造罪。伪造会员选票则会牵涉到制作假文件罪(第464条)。这两种罪的刑罚是要坐牢(2年以下)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一般社团在章程里(或执委会)所制订的细则内都会说明本届执委任期终止前一到两个月就要成立选举小组,说明候选人提名办法,提名截止日期,以及规定候选人资格。接下来要准备选票寄给有投票权的会员(一般规定拖欠三个月的会员没投票权),何时开票及委任监票人(监票人不能是候选人)。监票人提呈报告公布最后选举结果。这一切程序必须清楚说明(一些社团则遵循惯例,这也会得到法院尊重)。

但事实是执委员只委任一名监票员,此监票员自己委任另一监票员。选举结果的报告也只有一名监票员签名,而不是按照规定两人同时签名。

违规选出的执委会应尽早解散,因为他们没代表性。若是继续担任,并与社团外的第三者签协议如买设备或联办活动等,将来解散后,会有许多不良后果。一名法官曾说过,社团的执委会必须由正直聪明,获得会员尊重的人士来担任。他们要有魄力和纪律,严格按照章程办事。

法院对社团会员的选举权非常看重。早在1877年英国的案例里,法院就说过法律一定会保护会员的选举权,也会保护章程或细则订明的选举条例。若有违反章程或细则的事发生,并有会员投诉,法院会判选举无效,必须重选。

以上说明社团负责人在执行会员选举时,做法和各个过程必须严格遵照章程或规定办理,否则会造成选举无效。若执委在选举中有作弊,则可能面对刑事罪。这里不妨再重复一遍:社团的执委会必须由正直聪明,获得会员尊重的人士来担任。他们要有魄力和纪律,严格按照章程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