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都是遗传基因变异作怪,同性恋却不像唐氏综合征般得到同情,反而被社会唾弃,最大的原因是他们的行为有别于一般男女的“性事”。

李丹羽说得对,法律一定要与时并进,而社会道德观有时代性,是会过时的。最好的例子莫过于惨无人道的蓄奴行为,如果不是因为美国发生南北战争,奴隶制度在美国还会延续一段时间。现在道德观不同了,讲究人权,奴隶制度是非法的。

读了《联合早报·交流站》9月11日刊登李丹羽的投函《377A条文废除与否陷两难》,想做一些补充。

早报·言论9月14日刊登的翁精敏投函《再思377A条文之去留》对377A条文的评论,有三个疑点:

美国临床医用基因学之父麦库西克(Victor McKusick)发现,多达1万2000种人类基因变异,会产生相关疾病,如唐氏综合征、癌症、斯威伊尔综合征(Swyer syndrome)等等。其中,男性同性恋也取得科学界共识,是受遗传基因变异所影响,并知道变异发生在母亲的X染色体上;所以若舅舅是同性恋者,外甥成为同性恋者的概率很高。而斯威伊尔综合征患者体内细胞是XY染色体,即男性染色体,但外在表现出来的却是女性,这类女性婚后是不育的。

事实上,我的上述观点,与许通美教授在9月25日《海峡时报》发表的文章《第377A条文:科学、宗教与法律》(Section 377A: Science, religion and the law)的观点是一致的。

30年过去了,不但没看到它给以色列社会带来难以泯灭的破坏,以色列还在科学领域继续发光发热。我国巡回大使许通美教授呼吁废除377A条文,不是无的放矢,有他深邃的考虑。与其让国民在这课题上辩论纠緾,不如组织考察团到以色列,好好了解他们如何排除众议跨过这道门槛。这才是明智的做法。

一,文中提到“同性恋合法化会造成纵欲与犯罪合法化”。古代母系社会的一妻多夫、现今社会的一夫多妻、已婚男人去花街柳巷寻欢等现象算不算纵欲?如果不算,为何要同性恋者背负纵欲之罪?

如果自己的儿孙是同性恋者,人们不会愿意看到他们因为这条法律而坐牢。不过,让同性婚姻合法化则是另一回事,这种婚姻乱了伦纲,可能给社会带来很大的后患,要深思。

30年前以色列卸下这个包袱,还男同性恋者作为人的尊严。他们看到男同性恋者当中不乏优秀人才,与其和他们对着干,不如让他们堂堂正正和大家一起建设国家,作出贡献。

二,翁文提到“同性恋者苟合所带来的爱之病问题”,却不提同性恋者患此症的人数,只占总体病人5%至10%的小比率。普通医学常识告诉我们,不论同性还是异性之间的性行为,只要其中一方是带菌者,另一方将会被传染。病毒的传播过程不会挑选同性恋者或异性恋者。

我国刑事法典第377A条文已执行快一个世纪,立法之时基因科学处于启蒙阶段,这条法律的出现是一面倒和有欠公允的,所以废除或修改这条严重歧视男同性恋者的法律,是符合时代与科学认知的。

三,翁文也提到“违反自然的性行为必会给社会带来难以泯灭的破坏”“古时候犹太人的法律是严禁人兽或男男苟合的,凡违法者皆处以死刑”。根据摩西律法,行淫女人一样要用石头砸死,而不仅限于男同性恋者。事实上,以色列是亚洲率先为同性恋除罪的国家。以色列在1988年将同性恋合法化,但没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犹太人视《圣经》为天书,数千年来执守不渝,如今废除禁止同性恋的法律,是大智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