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大学罗伯特·巴罗教授的实证研究所给出的回答是,经济发展是良好的法治维护的结果:“从经验数据看,法治的总体维护指标看来和投资、增长最为相关。”他对1960年至1990年大约100个国家的面板数据(panel data,编按:指对不同观测对象在不同时间段或时点上所收集的数据)进行回归,刻画了增长率和解释变量先期值之间的相关性。在回归系统中纳入法治变量,所得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对此,巴罗的解释是,更好的法治维护有利于经济增长。
现代经济学创始人亚当·斯密就曾直白地指出:“任何国家如果没有具备正规的司法行政制度,以致人民对自己的财产所有权,不能感到安全,对于人们遵守契约的信心,没有法律予以支持,以致人民设想政府未必能经常行使权力,强制一切有支付能力者偿还债务,那么,那里的商业制造业就很少能长久发达。简言之,人民如对政府的公正没有信心,这种国家的商业制造业,很少能长久发达。”
(作者是中国经济学者、财经专栏作家)
更重要的是,法治指数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相关性,比经济发展程度与民主之间的相关性更高。譬如,中东的卡塔尔、巴林、科威特等,在世界银行法治指数评价中,排名就非常靠前。与此相反的是,法治指数越低的国家,经济表现也往往不怎样。例如,危地马拉、巴布亚新几内亚等,这些国家法治指数均很低。
以苏格兰自由主义者自居的经济学家米泽斯(Ludwig von Mises),则从经济对稳定的诉求来阐发他的法律观。他继承亚里士多德的人性论,说:“关于人性与所有其他生物在本质上完全不同的观念是怪异的。我们不再认为作为生物的人,从一开始就具有正义观。”之所以需要法律,是因为“经济活动要求稳定的环境。生产过程所采用的周期越长,它在规模和时间跨度上取得的成功就越大。它要求延续性,除非出现极严重的困境,否则这一延续性不可能中断。这就意味着经济活动需要和平而拒绝暴力。”
事实上,中国清华大学的钱颖一教授也曾指出,法治对于经济进一步持续增长,特别是在中等收入阶段之后还是非常重要的。他说:“一个稳定的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不然经济发展不可能持续、稳定。”今天的中国,经济总量与10多年前相比确实有了巨大发展,这也就使得建立市场的法治基础变得更重要。这无疑正是当下中国须向新加坡学习的又一点。
他的学生哈耶克则进一步指出:“古典学派主张经济事务的自由,所依据的也是这样一个基本假定,即与所有其他领域中的政策一样,经济领域中的政策也应当由法治支配。”经济活动的自由,原本就是指向法治下的自由,而不是那种完全的、无政府主义的、无规则的行动。持有这种主张的人,并不是政府永远不得考虑或不得关注经济问题。他们所反对的政府干涉或干预(interference or intervention),所指的仅仅是那种对一般法律规则所要保护的私域的侵犯。也就是说,法治为我们区别了政府的哪些措施符合自由制度,哪些措施又是有悖于这种制度。如果想要让自由经济得到令人满意的运行,那么,遵循法治虽然不是一个充分条件,却至少是一个必要条件。
在他看来,法只能起源于对事物现状的承认,“只有当我们维护现状免受暴力的干扰,使将来的每一次改变都以当事人的同意为基础,才会有和平”。这就是保护现有权利的真正意义,是一切法律的核心所在。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就法律对于人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重要性,有非常深刻的认识。他说:“人在完美时是动物中最优者,可一旦离开法律与正义则是最劣者;因武装的非正义是极端危险的,而人一生下来就拥有武装。这些本应在智与德的指引下使用的武装,也可用于最坏的目的。因此,如果人无德,就是动物中最邪恶、最野蛮、最淫荡、最贪狠的……因为执法,是政治社会中维持秩序的根本。”
对于法治水平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有人会拿出鸡与蛋的问题来回击我:到底法治是经济发展的结果,抑或经济发展才是良好法治的结果?
同样,新加坡人在法治上所取得的成就,也获得国际社会广泛承认。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的格雷厄姆·艾利森在最近发表的《西方可以向新加坡学习什么?》一文里也提到,新加坡的法治让他印象深刻。他援引世界银行《全球治理指标》所提供的数据,显示新加坡在确保法治和控制腐败方面超过美国和英国,这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数据一致。该数据显示,新加坡在公民对司法系统的信心(89%)和对政府的总体满意度(93%)方面,在经合组织国家中排名第一。
相关的实证研究也证实,一国或一个地区法治水平与经济增长之间,往往存在一种全面的相关性。世界银行的数据显示,当一国或一地区的法治指数越高,经济往往也会越发达。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弹丸之地的新加坡,何以能够超越中等收入陷阱,经济发展何以能够持续、稳定。新加坡作为一个华人社会,不同于传统中国社会的最大特征是它的法治。这一点新加坡自身深以为傲,新加坡建国总理李光耀就曾指出,新加坡成功的关键是法治(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