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3年6月生效的《南京条约》是存在的,这是一个历史事实。是否平等?对中方来说是不平等,但英方却认为这是一份经“双方谈判下同意”的条约,双方也签字确认。换句话说,当时根本就没有国际法存在,联合国是100年后才诞生的。丛林法则才是当时的先决条件。这就是历史事实,谁也改变不了。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2条的确是如此申述。但刘春或许忘了,此公约订立于1969年5月23日,而公约的生效日期是1980年1月27日。可见,公约从订立到生效,历经11年之久,说明此公约实施的难度;离1843年生效的《南京条约》,足足迟了137年。

除非中国中央政府在港实施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实行一国一制,清除所有英国人留下的痕迹,否则,“香港殖民地”这一历史印记,不是任谁说一句不是,就能彻底改变的。

无论是继承大清国的中华民国,还是后来取代中华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虽都不满《南京条约》的不平等,但并没有全力加以废除。这多少说明了“虽不认同,但还是接受”的这一事实。

香港已回归中国,历史也无法改变。除非中国中央政府在港实施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实行一国一制,清除所有英国人留下的痕迹,否则,“香港殖民地”这一历史印记,不是任谁说一句不是,就能彻底改变的。其实,殖民地印记并没有让香港的发展停滞不前,反而是可以做出比较的样板。

也就是说,无论是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生效日期来看也好,还是从第28条“条约不溯既往”的申明也罢,都说明此公约对之前国与国之间签署的条约都“管不上”。用现代法律术语来说是“不能或不再追究过去发生的行为”。

《联合早报·言论版》最近先后发表了卢尚华的《香港就是殖民地》(7月18日)以及刘春的反驳《“香港就是殖民地”歪曲历史》(7月21日)。读来有趣也值得深究。

诚然,与其纠缠于是否殖民地,不如向前迈步,尊重历史,尊重人文精神,尊重法治,齐心协力让香港发展得更好,让港人生活得比过去更自由自在,从而走出殖民地统治的阴影。这才是港府施政的重点。

(作者是本地时事评论员)

香港在英国人手中有150年的历史,从法律制度、官方语言、公务员体制、皇家香港警队到文化艺术、卫生医疗,甚至街道名称、码头命名,都离不开殖民地色彩。这些都是英国在香港推行并建立殖民统治最明显的印记。谁能否认这不是殖民统治的结果?

现实生活中,一小孩被父母过继给另一户人家,孩子长大后与生父母相认,回到父母身边。但无论当时情愿与否,都无法改变这孩子有过继给另一户人家抚养的经过。

同理,中国在1972年去信联合国相关委员会,重申对香港和澳门的主权,否定香港和澳门是殖民地,并最终将它们从殖民地名单中删除。香港和澳门非殖民地的地位,得到联合国的确认。但这并没有办法消除香港被英国殖民统治的经过。就如新加坡曾是英国殖民地,这一历史是改变不了的。既然历史已经发生,尊重这一事实是最大公约数。

每每比较新加坡与香港时,都会有这样的说法:“新港两城都曾是英国殖民地”,这也常见之于报端。香港是不是殖民地?人们印象中又是怎样?相信在当代成年人的记忆中,不会随港府前不久重新修正教科书内容,或“定义”香港不是殖民地而改观。

不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8条也明确表示,“条约不溯既往”(Article 28:Non-retroactivity of treaties),内容是:“除条约表示不同意思,或另经确定外,关于条约对一当事国生效之日以前所发生之任何行为或事实或已不存在之任何情势,条约之规定不对该当事国发生拘束力。”

香港不是英国领土是事实,但香港是英国海外的殖民地却也是一个“不可否认的现实”。这可以从土地的管辖权来说明。任何国家要统治一个地方,必须先占有或取得该地方的土地或土地管辖权,才能推行统治或管理。这也就说明须先是殖民地,才能开始殖民统治。

有论者说:殖民地和殖民统治有所不同,割让香港给英国是有时间界限的,在此期间香港受英国殖民统治,不能认为香港等于英国领土,是英国的殖民地。

由此可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2条对1843年生效的《南京条约》是否有“约束力”或“管辖权”,从公约条文来看是显而易见的,并非刘春文中所言“《南京条约》也显然是无效的”之定论。

刘春文中说:“《南京条约》是否是不平等条约,以及是否有效,并不以卢尚华的意志为转移。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1969)第52条,‘条约系违反联合国宪章所含国际法原则,以威胁或使用武力而获缔结者无效’。《南京条约》是由于清政府在鸦片战争中战败,而被迫签订的。姑且不论鸦片战争是英国为了推销毒品而发动的不义之战,仅仅根据国际法条文,《南京条约》也显然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