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盘人应该根据用户的联系资料,以电邮或短信方式,要求受影响用户提供银行户头号码。如果最终用户在公司清盘法规下有权取回押金,就将押金退还到用户的户头,而不是在现阶段要求用户提交相关支持文件来证明缴过押金,因为总金额约630万的押金进入到oBike的户头,已是不争的事实。

诚然,清盘人必须依法处理oBike的资产与债务,但是用户索回押金的权益,与其他跟oBike有商业往来的债权人的权益,有所不同。后者与oBike的商业交易,所涉及的款项数额与财务支付记录等,在截至oBike申请清盘时或许不够详细与完整,所以必须向清盘人提交相关支持文件,这个做法无可厚非。

要真正保障用户取回押金的权益,有关当局应该规定公司必须把押金存入一个特别户头,该户头仅限于押金的存入与支出,与公司的其他资金区隔开来。这样一来,在公司停业、清盘或财务出状况时,用户的押金将不受影响,取回押金也就不成问题。

另一方面,有关oBike共享脚踏车押金的事宜,《联合早报》7月10日报道,蒙巴登区国会议员林谋泉认为,政府应该扩大小额索偿庭法令范围,把押租(rental deposit)纳入其中,让公众能通过小额索偿庭取回押金。针对这个建议,笔者想分享一些看法。

不过,个别用户已支付的押金数额一目了然,即普通用户49元和学生19元,oBike也存有收款的各项记录,只要查看相关记录,就知道哪些用户的押金尚未退回,所以根本没有必要“麻烦”用户附上相关支持文件,以索回押金。一些用户可能因为找不到支持文件,而放弃索回押金。如果无法出示该文件,是否就无法索回押金呢?

如果以Obike的押金49元和19元为例,为了追讨押金,用户必须上网向小额索偿庭提交索偿申请,也须先缴付手续费,然后抽出时间(工作人士必须申请年假)到小额索偿庭处理押金纠纷。为了这微小数额索偿所须付出的时间与精神代价,可能会让用户却步,而且小额索偿庭也必须安排协调员来处理纠纷。因此,无论是从个人角度或司法资源的运用来说,都不符合经济效益。

另一方面,共享脚踏车业者如果有意向法庭申请清盘,只要一启动申请程序,一般上用户已不能向公司采取任何诉讼行动,包括通过小额索偿庭向公司索偿。有鉴于此,把共享脚踏车押金纳入小额索偿庭法令,可能不是保证用户取回押金的最佳途径。

共享脚踏车公司oBike仓促退出本地市场,让用户措手不及,众多用户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希望消协协助他们索回押金。oBike在停业后又迅速申请清盘。近日oBike临时清盘人呼吁受影响的用户,上网提交索回押金申请,并须附上相关的支持文件。临时清盘人将评估用户和其他债权人的索偿,按法律要求来发放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