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oBike共享脚踏车宣布退出本地市场,盛传消费者预交的押金,将是最低级债权,清盘后得到分配退款的机会恐怕微乎其微,对此倍感不公。
消费者预交的押金,在未消费之前,应属消费者个人名下现款,不能算为oBike的营收。因此,若公司清盘,他们是不是应该享有最高级且能获偿还的债权级别?
虽然这是私人领域的协议和债务,但根据该公司创始投资人兼董事长石一的最新说法,牵连的用户超过10万个,总金额超过500万元,相信个别消费者难以各自追讨,也不易组织联合诉讼,因此,政府是否能积极介入,代表受影响者争取应得的合理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