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明日报》昨天(11月28日)报道,碧山地铁站淹水事件,SMRT内部调查出炉,共13名职员须为事件负责。其中八人遭开除,三人面对纪律处分,另两人则已离职。离职的两人是高级经理郭一定和副总裁郑添盛,SMRT保留对他们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完整报道,请翻阅2017年11月29日的《新明日报》。
SMRT两名副总裁和高级经理因监督不慎导致碧山地铁站淹水事件而离职,公司保留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受访律师表示SMRT可根据当初签约文件的条文,以失职的名义采取民事诉讼。
“淹水事故终究还是SMRT得负起责任,公司采取法律行动并不会让他们的责任减少。有鉴于目前公众的负面观感,以及公司内部的低迷士气,我认为采取法律行动可能会带来负面影响。”
新大法律系副教授陈庆文则告诉《海峡时报》,SMRT若向员工采取法律行动可能会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若公司采取这类诉讼,一般也就是要向他们索赔,不过SMRT是否会这么做,我觉得很难说。”
“如果合约上写明公司可保留法律追诉权,并列出雇用相关职员时,对方所需要履行哪些责任,那么即使是在职员离职后,公司仍然可以用失职的名义追究责任。”
对于已离职员工,SMRT可如何采取法律行动,李亚丰律师受询时表示,一般上公司和员工签约时都会有合约,而合约上的条文可成为公司过后追究的关键。
李亚丰律师表示,公司若可证明他们是在任职期间失职,导致SMRT发生事故,那么就可采取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