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将修订妇女宪章中与家暴相关的条文,通过加强家暴受害者自我保护的能力、扩大有关政府机构的权限,以及提高违反禁令的处罚并加强改造机制等方面,更及时地帮助家暴受害者,不论受害者的性别。
修订法案也更新家庭暴力的定义,更明确涵盖性暴力、心理和情绪方面的暴力行为。
目前,从家暴发生到当事人申请到个人保护令或急速令(Expedited Order)需要时间,受害者可能在这期间又遭对方伤害,调整旨在改进这方面的不足。违反紧急令者可被逮捕,紧急令时效为14天,如有需要,当局可再延长。
此外,如果施暴者有精神问题,而这或是造成暴力行为的原因,法庭可下令强制施暴者接受治疗,治疗期最长可达36个月。不遵守强制治疗、治疗评估以及辅导安排,可罚款不超过2000元。
保护受害者隐私 禁公开受害者身份
为了保护受害者隐私,让他们免受事情公开后得承受的压力。法案修订后将禁止报道任何暴露受害者身份的内容,这可包括施暴者的身份,除非受害者同意,并获得社会福利司长的批准。社会及家庭发展部强调,这是为了鼓励受害者举报家暴,不必担心公开事情的后果,用意是保护受害者。
政府未来料有更大的权限介入帮助家暴受害者,代为申请个人保护令;在急须介入的情况时,当场发出临时的紧急令,禁止施暴者接近,并联系受害者;必要时也可向法庭申请让施暴者接受电子监测,以留意对方的行踪,防止受害者再受伤害。
内政部兼社会及家庭发展部政务部长孙雪玲星期二(5月9日)在国会为妇女宪章(家暴与其他)修正法案提出一读。
自行申请个人保护令的最低年龄要求将从21岁调低至18岁,以和其他相关法令如防止骚扰法令,保持一致。
对于不愿申请个人保护令的受害者,必要时,社会福利司长和保护人可代为申请。此外,在受害者不愿举报施暴者违反禁令的特殊情况下,保护人员可向法庭申请,通过电子监测,留意施暴者的行踪。
其他内容包括:扩大社会福利司长和保护人员权限,助他们进行调查;让社会福利司长有权安排受害女性接受医疗或心理评估与治疗等。
目前,个人保护令只有驱逐出户(domestic exclusion)的条文,禁止施暴者回家,或只能待在家中某处;以及让施暴者接受辅导。修正法案一旦通过,保护令将增添远离(Stay Away)条文,禁止施暴者靠近受害者,或到受害者常去的地方如工作地点;以及通过新增的无接触(No Contact)条文,禁止施暴者联系受害者。
法案一旦通过,违反个人保护令等相关限制的施暴者也将面对更高的刑罚。违令者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万元,或坐牢最长12个月,或两者兼施。目前的刑罚是,罚款不超过2000元,或坐牢最长六个月,或两者兼施。
延伸阅读
当局指出,国际研究显示电子监测有助于保障受害者的安全、确保施暴者遵守禁令,也可记录证据。当所有介入都无效时,保护人员可申请将受害者带离住家,暂住在庇护所或亲友家。
修正法案新增的紧急令(Emergency Order)也将让指定“保护人员”(Protectors),也就是社会及家庭发展部成立的家暴紧急应对小组(Domestic Violence Emergency Response Team, 简称DVERT),在处理高风险案件时,有权发出这个临时禁令,限制施暴者回家、接近受害者或联系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