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资料显示,今年69岁的胡毅峰,在去年4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官方通报调查;同年9月,被开除党籍。他被指“执法犯法、以案谋私,大肆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大搞权钱交易,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等。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胡毅峰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胡毅峰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忻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1997年至2018年,胡毅峰利用担任原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盟委副书记、盟长,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和案件协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554万余元。

中国内蒙古高院原院长胡毅峰被指控在职时受贿3554万元(人民币,下同,约672万新元),退休后利用影响力受贿200万元。

据中新社报道,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星期四(11月2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胡毅峰被指控在职受贿3554万元,退休后利用影响力受贿200万元。胡毅峰当庭认罪悔罪。

指控还称,胡毅峰2019年退休后,利用原担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所涉案件处理提供帮助,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200万元。公诉机关提请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胡毅峰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