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修改后的条例区分单位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住宅小区和自然村、其他公共场所三类区域,提出细化的设置要求。对于一个住宅小区和自然村,要求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至少在一处垃圾交投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其中,单位未分类投放的,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未分类投放,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在北京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被禁止,超市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违规的会被处以5000元(人民币,下同,972.04新币)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新条例简化垃圾分类标准,明确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基本品类,附则中详细解释了各类垃圾的区别。

在办公等公共场所,该条例要求根据需要设置收集容器。同时,明确市城市管理委就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设置标准和地点等制定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修改后的该条例实施后,如果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都将面临处罚。

明年5月1日起,超薄塑料袋、一次性用品在中国北京的使用将受限,单位和居民不执行垃圾分类将面临处罚。

据《新京报》报道,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对生活垃圾分类提出更高要求,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该条例还要求,源头减量是关键环节,餐饮经营者等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党政机关等推行无纸化办公,不使用一次性杯具;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