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妥善安置资产

维克纳拉惹(Vikna Rajah)律师:从设立信托的开始,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和受益人的信托各方都应清楚信托文件赋予的各种权利和义务。若有争议,各方应迅速寻求独立的法律建议。(立杰律师事务所提供)

拥有40年经验的她观察到,张兰案判决对于非华人的高净值人士而言,影响不大。因为该信托并非设立在新加坡,与新加坡主要的关联,是因为案子里两家私人银行账户开在新加坡。

“必须在‘委托人想保留对资产的控制权’与‘尊重信任框架完整性的需要’之间取得平衡,因为到头来,委托人必须明白在设立信托时,他们等于放弃了资产的所有权。”

在本地设信托信心 未受张兰案影响

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木英和林贤永律师指出,信托成立后,可能遭受各方攻击,包括不满的受益人、委托人的债权人或前配偶,所以应采取措施确保信托的设立和运作得当,确定委托人具备设立信托所需的心智能力,不受任何威逼或不当影响等。

信托是财富规划中越来越普遍的法律安排,旨在未雨绸缪以达到各种目标,包括资产整合和保护、继任计划、让财富代代传承、减少家庭冲突、为家族企业提供连续性和税收效率。

三、合理控制权

拔萃资产管理集团董事长孙新荣指出,张兰案子对超高净值客户在新加坡设立信托的信心其实没有太大的影响。他说,张兰败诉,主要是因为她做了一个不专业的信托。从长远来看,新加坡的法制体系与管理仍很吸引超高净值人士,大家看好本区域政治经济形势稳定和未来的发展潜力。

潘建锜说:“这样的误解导致部分华人高净值人士最近开始把注意力转移到其他国家,而非新加坡。” 

委托人设立信托 意味放弃资产拥有权

在有限情况下,即使委托人获准管理资产,比如可做出与信托资产相关的投资决策,这些都应妥善记录和解释。

四、确保银行和公司文件准确

两位律师都说,过度控制可能偏离放弃所有权和把资产转移给信托的原意。

Dentons瑞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廖学铭高级律师说,有时委托人设立信托时没意识到信托牵扯的复杂性。“设立前最好遵循法律意见,设立后若情况有变,也可能要进一步咨询。”

潘建锜自上世纪80年代中开始,就为许多超高净值和高净值家庭设立在岸和离岸信托。八九十年代,亚太地区只有超高净值家庭才会考虑继承结构。 近20年因为法律知识更普及,即便普通高净值家庭也建立继承计划和家族信托。

Dentons瑞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廖学铭高级律师说,只要设立信托的目的正当,富有的委托人将继续设立信托。

律师也认为,张兰案对信托的各方都有很好的提醒作用,强调了信托资产隔离的基本原则,说明“委托人控制权愈大,信托资产保护愈弱”。

2015年,LDV指张兰做假账,误导它以过高价接受收购协议,获中国与香港两地法院判定可向张兰索赔,并获全球资产冻结令,包括在新加坡的银行户头。

从信托设立后至2015年2月,总计约3230万美元从SETL的两个户头,转入张兰或汪小菲的个人户头。张兰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也无证据证实转款是按照受托人的指示执行。

既然资产不属于委托人,若委托人涉及债务或赔偿责任,相关债权人也无权索取信托持有的资产。

他们举以下攻击信托的常见理由:

今年6月,新加坡法院驳回汪小菲母亲张兰的一项上诉,引起热议。 这个涉及信托设立与管理的案件,让“信托”这一资产管理工具,走入人们眼帘。 本期《实况报道》,邀来四名熟悉信托和私人财富管理的资深律师和财富管理人剖析张兰案, 并解说设立信托不可忽视的重要事项与微小细节。

她建议客户在设立信托之前,要了解信托法和信托设立后的运作,聘请专业的信托顾问设计信托结构。信托成立后,资产的合法或真实所有权都应妥善转移给受托人,而受益权则应归属于指定的受益人。

除了获取适当的法律意见,设立信托前须让信托各方了解信托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相关文件和账目也须保留,以保障自身利益。

他指出,设立信托如果是为了逃避债权人的索赔,信托就不算是真实信托,信托的设立也不会成功。

张兰不服所判,提出上诉。2023年6月,新加坡上诉审判庭裁定,张兰能自行指示银行转款,证明户头的钱是她的。

张兰案中的原告根据银行文件,证明张兰是银行账户的实益拥有人。

她指出,在超高净值人士对家族信托设立的管辖权做出决定时,必须考虑当地法律体系是否有效和高效。信托是具有治理功能的家族财富长期持有结构。如果设立人与受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等之间发生纠纷,法律程序和追索权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信托一旦设立,超高净值人士就不会轻易更改居籍。 不过,信托管理国可以不同于信托设立的司法管辖区。为了方便起见,新加坡信托可以在其他国家进行管理,以适应超高净值人士后代的需要。

“最常见的目的是老一辈把资产传给年轻一代,另一个目的是组建家庭治理框架,以避免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特别是在委托人去世时,可能会因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立杰律师事务所税务与信托主管兼私人财富联席主管维克纳拉惹(Vikna Rajah)说,从设立信托的开始,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和受益人的信托各方都应清楚信托文件赋予的各种权利和义务。

在张兰案中,张兰在受托人没作出指示的情况下“自由”处理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这严重削弱她指这些钱属于信托资产的说法。

他指出,以张兰案为例,涉案公司的银行账户被冻结七年多,却没对冻结令采取任何行动,促使法院推断公司其实没把资产视为自己的,裁定张兰享有资产的实益权。

他指出,如今越来越多交易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家庭成员和资产也可能分散不同国家。

只要目的正当 富人会继续设信托

针对张兰案,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木英和林贤永律师指出,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律师错误援引张兰案,指新加坡不支持信托或在新加坡设立的信托无效。

委托人希望保留对资产的部分控制权让人理解,也挺常见,但不能越权。

受访律师指出,张兰设立家族信托后,却不放弃控制权,把理当由受托人管理的两个银行户头当自己的使用和自由转账, 不但使信托丧失资产隔离功能,也失去设立的基本用意。

Dentons瑞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廖学铭高级律师说,张兰案说明了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须谨慎。“当他们转移资产给受托人时,必须是真心诚意的。委托人不能对资产保留太大的控制权,而且必须尊重受托人的拥有权和对资产的掌控。”

信托各方应先了解权利与义务

九年半前,中国餐饮集团俏江南创办人张兰,为独生子汪小菲及两名孙子女设立家族信托,却没放弃对信托资产的管理权,把资产视为己用。

另外,受托人须自行决定和处理资产,不能盲从委托人的指示。

两位律师指出,法院裁定时虽没把银行文件当成重要考量,但谨慎做法是确保银行和公司的资料准确或获得更新,以反映真正的实益拥有权。

针对张兰案,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木英和林贤永律师认为,应注意的事项有几处:

结果,她与收购俏江南的买家卷入交易官司。张兰以户头资产属于家族信托为由,上诉要求阻止收购方接管两个新加坡银行户头,今年6月新加坡法院认为张兰实益拥有两个户头,驳回上诉。

2014年初,张兰设立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imited(SETL)公司,并以SETL名义在新加坡的瑞信和德银开设户头,两户头分别接收1亿4200万美元和8500万美元,钱来自脱售俏江南股份。

受托人不仅是资产的合法拥有人,也是唯一有权处理资产的人。委托人除了把资产转给受托人,也必须放弃对资产的管理,不能在受托人没参与的情况下,自行处理资产。

“这增加问题的复杂性,因为涉及不同的法律体系,甚至法律课题有冲突。所以找能力强的律师、听取适当的专业意见更显重要。”

比如,委托人不是受益人,也没授予拥有信托资产的广泛权利,就不该操纵资产。

同年6月,张兰设立库克群岛家族信托Success Elegant Trust,把SETL股份当成信托资产,转给受托人AsiaTrust Limited。

  • 信托是个骗局或为了非法目的而设立;
  • 委托人不具备设立信托所需的心智能力;
  • 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受威逼或不当影响;
  • 委托人并不拥有放入信托的资产;
  • 设立信托旨在让债权人或配偶无法得到纳入信托的资产。

有效信托可发挥极大效用,张兰案不太可能影响富人设立家族信托的决定,也不会阻碍海外富人到新加坡设立信托。

根据新加坡法律,若委托人把资产转到信托后被判破产,债权人有权追回移至信托的资产。

什么是信托?

林贤永律师:信托成立后,可能遭受各方攻击,所以应采取措施确保信托的设立和运作得当,确定委托人具备设立信托所需的心智能力,不受任何威逼或不当影响等。(王律师事务所提供)

有父母担心离世后无人照顾特需孩子而设立信托,有企业家担心生意失败而为家人设立信托,也有未婚男女设立信托好安享晚年。

在诉讼开始前才设立信托或转移资产,可能为时已晚,法院会认为这些行动旨在让资产摆脱委托人的债权人。

他说,张兰案很大程度上是因委托人对资产保留过度控制权,从信托持有的资产中获利,法院因此裁定她握有资产的实益权。

然而,部分华人高净值人士受到影响。在互联上许多KOL(Key Opinion Leader,关键意见领袖)和自媒体对张兰案进行了报道,并给出了各种解读。让部分华人客户产生错误的印象,以为新加坡的信托可以被高等法院击穿。

他也说,若有争议,各方应迅速寻求独立的法律建议;若不及时采取行动,可能引发某些推定。

富德理(FA Corp)跨境税务会计事务所及家族办公室董事总经理潘建锜主要为高净值人士规划管理家族财富、私募与投资基金,同时计划财富传承方案。

新加坡法院对张兰案的裁决持续引发海内外的讨论,让人质疑信托是否不再有效保护资产和财富。 其实信托结构如果设立和运作得当,还是能有效保护资产和财富。

她创立的俏江南曾经是中国高端餐饮界的知名品牌,2013年被甜蜜生活美食(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简称LDV)以2亿8685万美元(约3亿8200万新元)收购。

新加坡法院没裁定信托无效,或指信托面对债权人的索偿时实为无效的机制,“新加坡法院是根据信托的基本概念作出裁决,其他国家法院的裁决也得出类似结论”。

同年3月,新加坡法院批准LDV接管SETL在新加坡两个户头,总共约5537万美元。

张兰案时间表

一、尽早规划财富

廖学铭高级律师: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须谨慎,在转移资产给受托人时,必须真心诚意,不能对资产保留太大的控制权,而且必须尊重受托人的拥有权和对资产的掌控。(Dentons瑞德律师事务所提供)

圣基茨和尼维斯(Saint Kitts and Nevis)籍企业家张兰(65岁),是台湾女星徐熙媛(大S)的前家婆,因汪小菲的离婚事件而登上微博热搜,近年来积极直播带货。

张兰案的判决虽然对超高净值客户在新加坡设立信托的信心没有太大的影响,但有专家指出,一些华人高净值人士因网上的报道,对新加坡的信托有错误印象,开始转向考虑在其他国家设立信托。

网上错误信息误导部分人

新加坡富德理(FA Corp)跨境税务会计事务所及家族办公室董事总经理潘建锜拥有40年经验,她指出部分华人客户因网络错误报道张兰案子,而对事件产生误解,甚至想考虑到他国设立信托。(受访者提供)

立杰律师事务所税务与信托主管兼私人财富联席主管维克纳拉惹说,富人设立信托的理由包括:保护无力管理大笔资金的年轻或弱势受益人的利益、隔离资产、继承计划和跨时代财富转移,不太可能受张兰案的影响而放弃设立信托。

为了使信托有效,信托资产不得归属委托人(settlor),资产的合法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trustee),让后者按信托契约执行以受益人利益设想的职务。

潘建锜近来通过公开讲座和合作交流等方式,积极向华人客户和伙伴澄清解读张兰案子,同时指出新加坡是设立信托的首选司法管辖区。因为新加坡在满足超高净值人士的财富管理和投资需求方面有不少优势。如果华人客户想考虑其他地区,潘建锜则会向他们推荐新西兰。

沈木英律师:委托人希望保留对资产的部分控制权让人理解,也挺常见,但不能越权。(王律师事务所提供)

在上述情况下,如果成功证明信托无效,信托就可以撤销,受托人持有的资产将归还给委托人,收到资产的受益人也可能被要求归还资产给委托人。

维克纳拉惹提醒各方应保留相关的文件和账目。“法院在张兰案中强调了这点,因张兰无法记得她个人银行账户的几个转账,法院从而推断她从这些不明转账中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