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93年开始实行民选总统制,但至今的五届总统选举,总统选举委员会只为22次的申请发出九张候选人合格证书,其中六张给曾经担任公职者,包括给前总统纳丹的两张。其余三张则是在2011年发给以私企背景参选的陈清木医生、陈如斯以及陈钦亮。后二者未满足当时宪法规定参选人须任职于缴足资本1亿元公司的条件,属于总统选举委员会行使酌情权的情况。
吴振华的竞选团队星期四(6月15日)发表声明,重申他宣布竞选意愿时的说法:“吴振华不是一时兴起才来竞选的。早在七年前,他看到修改后的宪法导致来自私人领域的参选人,尤其是商人更难以参选后,就做了这个决定。”
针对外界质疑他是否符合总统竞选资格,吴振华通过竞选团队回应说,能否参选由总统选举委员会定夺,现阶段他不会对外公布更多详情。受访宪法专家认为,总统选举委员会酌情权有一定局限,吴振华有无资格参选取决于他所管理企业的业务复杂程度。
1993年至今22次申请 仅发出九张候选人合格证书
吴振华12日宣布竞选意愿时曾说,过去40年他拥有过100多家公司,包括七家上市公司,所有公司总市值达31.5亿元。不过,新加坡管理大学杨邦孝法学院副教授陈庆文认为,除了给出31.5亿元的总市值,吴振华也应该公开有关详情,说明要如何说服总统选举委员会行使酌情权,允许他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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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利是本地宪法专家。他受访时并未评论吴振华会否获得参选资格,但举例说企业掌舵人如果管理的是多家性质相同的公司,那复杂程度不如一家跨越不同行业的大型企业。
新加坡管理大学杨邦孝法学院副教授陈庆文也说:“委员会必须以一致且有原则的方式行事,忠于宪法,不能为了要有选举而行使酌情权,向不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发出候选人合格证书。”
声明也说,吴振华为评估自己参选资格所组织的专业团队认为,他管理的公司加起来可以符合宪法第19(4)(b)节条文的参选规定。
- 由六名成员组成,主席一定是公共服务委员会主席,会计与企业管制局主席则一定是会员
- 另外四名成员分别是少数权利总统理事会理事、总统顾问理事会理事或前理事、高庭法官或有资格出任高庭法官者,以及具私企经验与专业知识者。这四名成员分别由两个理事会的主席、大法官,以及总理委任
- 做决定时须少数服从多数,出现僵局时由主席投下决定性的一票
- 可自行制定有关程序,并决定出席会议法定人数
- 针对参选人是否有资格竞逐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不接受上诉和司法检讨
他日前受访时也说,潜在候选人若想结合在多家公司的经验来证明参选资格,就必须同一时间担任这些公司的首席执行官。
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律系客座教授陈有利告诉《联合早报》,总统选举委员会的斟酌权有一定局限,以宪法第19(4)(b)节条文来说,主要用在断定候选人所管理企业的复杂程度。职务性质、企业规模和申请者表现等其他条件则没有太大的迂回空间。
总统选举委员会
“吴振华注意到他是否合格须交由总统选举委员会决定,因此除了上述言论之外,他不会公布其他的详情。”
不过,我国2016年修改宪法调高参选总统门槛,隔年举行的保留总统选举虽然有两名来自私企背景的参选人,但他们未曾担任至少拥有5亿元股东权益公司的首席执行员,总统选举委员会没有发出候选人合格证书给他们。
我国宪法没有规定总统选举委员会受过去决定的约制,所做决定也不会成为未来裁决的依据,但陈有利强调,委员会必须贯彻所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