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它也能以损害公众权益为由,撤销该银行执照。

修正案也将商人银行(merchant bank)的监管法令纳入到银行法令。

另外,修正案也赋予金管局新权力,加强针对银行外包安排的监管。例如,银行要在与合约条款中写入金管局审计服务商的权力、对顾客信息的保护,以及在特定情况下终止外包合约。这是因为银行的外包安排越来越普遍和复杂,而保护顾客信息至关重要。

王乙康说,这是因为商人银行既是金融机构,又经营亚洲货币单位(ACU)交易活动,过去同时受金管局法令和银行法令所约束。但现在金管局停止区分国内银行单位(DBU)和亚洲货币单位,商人银行的监管框架有必要相应简化。

国会是在本月6日三读通过银行(修正)法案,上述是该法案修改的内容之一。

金管局目前能以损害公众权益为由,撤销它所监管的大多金融机构执照,但这权力并不包含银行在内。通过修正案,该局可行使的监管权力扩大。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将扩大对银行的监管权力,包括可在银行违反洗黑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相关法令的情况下,撤销该银行执照。

金管局目前能以损害公众权益为由,撤销它所监管的大多金融机构的执照,但这权力并不包含银行在内。通过修正案,该局可行使的监管权力扩大,这也符合澳大利亚和香港等其他国际管辖区的做法。

“因此,我们有必要扩大金管局撤销银行执照的理由,以便更好地保护储户,加强金管局对银行的执法权力,并维持对新加坡金融系统的信心和信任度。”

教育部长王乙康代表负责金管局事务的国务资政兼社会政策统筹部长及金管局主席尚达曼就法案提出二读时指出,随着银行业格局出现变化,新的风险产生,我国监管框架也必须不断更新,以能更妥善地应对这些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