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杀与较严重误杀的差别
(二)较严重的不等于谋杀的非法杀人罪;
(三)较轻的不等于谋杀的非法杀人罪。
非法杀人罪可分三种:
我们先做一个总的叙述,再谈详细的条款。
较轻的误杀是凶手的犯罪意图不那么严重或恶劣。刑罚也就不是死刑,而是可被判长达10年监禁,或罚款或鞭刑或这几种刑罚的组合。
我们谈了非法杀人罪的分类及其刑罚的差别,下次我们再详细讨论构成误谋杀案的几种犯罪意图,并看一些案例。
不等于谋杀的非法杀人罪罪名很长,很拗口,本地报章都把它译成误杀(Manslaughter)。其实新加坡刑事法内并没有Manslaughter这个罪名。它是案例法中的名词。严格来说 Culpable Homicide not Amounting to Murder及Manslaughter 是不完全一样的。但是为了让读者容易理解,我也把它翻成误杀吧!
本文要讨论的是新加坡刑法内的非法杀人罪。非法杀人罪是最严重的刑事罪之一,是刑事法第299及第300条的内容。这也是比较难懂及很容易搞乱的条文。
谋杀与较严重误杀的差别在于有没有例外情况导致凶手杀人?如果有的话,谋杀可减轻为较严重的误杀。例如凶手是在被突然及严重的激怒下失去自我控制能力而杀人。因此本来是谋杀的罪名可改成为较严重的误杀。凶手本可被判死刑,就改成终身监禁或长达20年的监禁(并可再加上罚款或鞭刑)。这种例外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共有六种,刑事法内有说明(刑事法第300条)。下次我们再详细讨论。
非法杀人罪英文是Culpable Homicide;谋杀是Murder,而不等于谋杀的非法杀人罪的英文是Culpable Homicide not Amounting to Murder.
(一)谋杀;
(作者为Duane Morris & Selvam合伙人)
行凶者犯罪意图很强烈,非要置人于死地不可,这肯定是谋杀。反过来说,如果行凶者知道他的行为可能(但不是非常可能)造成他人死亡,但心中并非要置该人于死地不可,则属于较轻的误杀。谋杀与较轻的误杀之差别有时很细微。例如A用刀刺进B的胸部,A当时的意图与他下手时的轻重以及产生的后果都会有一定关系。若A当时可能知道他的行为会造成B的死亡(虽然B死了),但他不一定非要B死亡不可,那犯罪意图就比谋杀轻了。当然A真正的犯罪意图只有他自己知道,但从整个案情,包括用的凶器,死者伤势以及A行凶时的目击证人的口供等,法庭可得出一些可靠推论。如A只刺了一刀,那意图不是很恶劣。但若A一连刺了几刀,那可以肯定A不只知道他会造成B死亡,而是肯定要置B于死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