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底,我通过一名经纪把房子出租了,并签下租约。当中有一条款说,现有租客续约,即使不经过那名经纪,我们也必须付给她一个月的佣金和消费税。我当时没看清楚有这一条款。

我们要离开新加坡一段时间,所以出租了房子。

我认为这条款不妥当。经纪没帮我们做什么,为何我们还要支付佣金给她?

这份租约将在2019年1月中到期,最近租客想续约。经纪给我发微信,我才惊觉自己两年前的粗心大意。

后来托亲人去咨询一些经纪朋友,说这是常见的条款。这么一来,我别无选择,看来只能支付这笔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