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英国和许多其他司法管辖区一样,我国也为取得律师资格制定了先决条件,以确保本地和海外的法律毕业生,都具备就新加坡法律向公众提供意见的资格。学生在决定是否要到海外修读法律时,须将此考虑在内。

律政部

自2009年以来,律政部就允许在海外执业、毕业自受承认海外大学的法律毕业生,申请豁免参加律师资格“Part B”专业考试和执业培训的规定。考虑到共和联邦国家法律制度的相似性,这些毕业生只需通过律师资格“Part A”专业考试,并完成六个月的相关法律培训。

答复

那些打算在海外大学攻读法律学位的人,如果他们想在本地取得律师资格,就得了解新加坡在这方面的规定。另一种情况是,如果他们不符合律师资格的要求,他们回国后仍然可以在本地当外国律师或法律顾问。

律师专业培训委员会(Committee for the Professional Training of Lawyers)所提出的建议,旨在加强本地律师的专业培训制度。律政部已在原则上接受这些建议,并将与包括法律教育学院、新加坡律师公会和法律界在内的利益攸关方合作,推行这些建议,并会把这些建议对海外受训和本地的法律毕业生的影响考虑在内。

自1994年以来,就已存在着一份可取得新加坡律师资格的受承认海外大学名单。这份名单可在法律专业(合格人士)条例(Legal Profession (Qualified Persons) Rules)中找到,律政部和新加坡法律教育学院(Singapore Institute of Legal Education)也将之上载到它们的网站上。

谨答复《联合早报·交流站》于9月18日刊登的李丹羽读者投函《新律师考核制度还可以改善》:

李女士建议我国承认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资格,并容许海外法律系毕业生无须接受任何考试或培训,便可取得本地的律师资格。

Nooraini Hamzah (Ms)

企业传播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