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是中国财经评论员)
我们认为,对民营经济发展机构来说,最重要的职能应当是作为牵头机构,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问题,而不是制定政策,尤其是发改委特有的民间投资政策。如果把职责定位于制定政策,或以制定政策为主,设立的初衷就错了。
目前在民营经济发展方面,各项政策措施已经非常到位,也非常全面,关键就在落实。民营经济发展局的任务,也应当围绕“落实”开展。恰恰是从主要职责的描述中,没有看到这块。如融资问题,发展局能否在职能范围内帮助协调解决?又如各项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问题,知晓面并不是很广,落实率也不是很高,是不是可以发挥作用?再如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出口退税、信用修复等政策措施的落实、问题的处理、矛盾的化解等,能否帮助协调、开展培训、组织落实,等等。
眼下而言,由于服务民企的职能分散在各部门和行业协会,成立这样一个协调机构,不失为一种方式。关键就看,新设机构应当关注哪些问题,负责哪些工作。如果所赋予的职能不是从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入手,不能帮助民企化解矛盾,而是做些不接地气的事,那甚至连象征意义都不能体现。
中国近日正式批复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局作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该局主要职责是:跟踪了解和分析研判民营经济发展状况,统筹协调、组织拟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民间投资政策;建立与民企的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协调解决民营经济重大问题和提升国际竞争力。
实际上,从目前具有民营经济服务职能的部门、机构情况来看,如果都能落实到位,民营经济发展绝不可能有任何问题,也不须要设立专门机构。如工信部门的中小企业发展机构,市场监管部门的多个内设机构和民营经济发展协会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为民营经济服务的作用。同时,各级司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也都有类似的内设部门。发改部门设立专门的民营经济发展机构,职能一定要能体现服务的特点。
实际上,到了地方,如果设立一个民营经济发展机构,真正要做的事很多很多,而能给予的人员则非常有限。单靠几个人,要去解决问题,确实难度很大。最根本的还是要依法办事、诚心服务、提高效率,要真正对民营经济有信心、对民营企业有感情,要充分尊重民营企业家,有效保护好民营企业产权,要在政策、服务上对民企一视同仁。如果能做到,有没有专门机构也就不重要。我们希望看到的是,民营经济发展局只是一个过渡机构,如果它一直存在,就意味着工作一直没有做好,必须认真反思。因为,靠设立新的机构解决的问题,都不是大问题。
从公布的主要职责来看,总体上是复制发改部门的职责,制定政策是首要任务,然后是分析情况、协调关系,俨然是一个小发改委,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营经济发展机构。这样的机构,到了地方,就是一个很难发挥作用的虚设机构,民营经济发展最迫切、最须要解决的问题,最须要帮助说的话,很难从机构职责中得到体现。
在国家发改委设立专门的民营经济发展局,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效果,证明政府对民营经济的重视。因为,民营经济发展的问题,不是靠某个部门机构就能解决的,必须依靠各部门和个人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用诚意、耐心和效率打动民企,民营经济的发展才能不断活跃,民营企业家的信心才能不断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