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轮“新基建”的大背景下,QFLP可以进一步放开基建领域投资的市场准入政策,适当提高QFLP基金参与投资实体项目的便利化程度,减少境外资本参与项目的成本,疏通资金流出渠道,促进更多境外资金驰援“新基建”项目。

4月30日,中国证监会联合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这无疑是“新基建”拓宽融资渠道的一次创新性探索。

银行方面,目前银行体系流动性总量处于合理充裕水平,资金相对充裕。此外,中央银行通过进一步深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推动贷款的实际利率水平降低,全面支持疫后经济社会发展。各类银行须充分利用此轮政策红利,优化信贷结构精准支持。

“新基建”与“四万亿”同属于经济刺激计划。2008年,中国借助“四万亿计划”对冲了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为稳定全球经济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四万亿”计划显著提高经济增长的速度与幅度,奠定中国在后危机时期国际经济秩序中的优势及核心地位。

这次大规模的“新基建”计划,从短期看是疫情过后刺激经济的一项重要举措;从长期看,势必影响未来30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区域贸易和东亚地缘格局。

然而,此次疫情发生在中国全年消费需求最大的第一季度,无疑在短期内会严重影响消费支出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另一方面,尽管目前疫情已基本步入常态化,但由于民众对未来的保守预期,并未出现报复性消费的现象。基于上述分析,目前只有通过加大投资,才能重新推动中国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

二、金融机构应全面支撑“新基建”。“新基建”项目强调科技创新,例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平台等都属于知识密集型的轻资产产业,与资金规模需求量极大、投资回收期很长的传统基建项目相比,有着截然不同的属性。因此,金融机构应跳出过去开展业务的条条框框,以创新的思维和模式来满足“新基建”的资金需求。

另一方面,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基础设施投资的收益率较低,而近期国内无风险利率大幅下行,这使得REITs具备了经济意义上的可行性。同时,REITs为金融市场提供了介于传统股票和债券之间的一种新型产品,有利于将民间储蓄转化为投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紧张的问题。然而,在REITs的实操环节存在着基础设施估值以及相关的法律、税收和风险等问题,这需要提前规划并妥善处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形成了大规模的存量不动产资产,特别是基础设施资产。这类资产占用资金量大、流动性差、亟须盘活,而REITs作为一种资产融资模式(非债务融资),能够在不增加债务杠杆率的情况下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是非常理想的载体。可以说,REITs是不动产从增量时代进入存量时代的必然选择。

自冠病疫情暴发以来,中国财政部一连下发了四份有关PPP的文件。这一系列文件确立了PPP仍将是中国基础设施投融资的重要政策工具的地位,也有助于完善PPP项目的法治环境。

四、放宽限制,吸引国外资金参与“新基建”。今年4月1日起,中国境内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正式取消;5月7日,针对已实行多年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QFII),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明确并简化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要求,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参与中国的金融市场。

三、完善和创新公私合作(PPP)模式。由于“新基建”属于相对较新的领域,相关的产业特点、商业模式、投融资需求、资金用途等尚未完全明确,加上之前“四万亿”计划下的一些失败案例,导致社会资本对于投资“新基建”项目仍持保守和谨慎的态度。

然而,“四万亿”计划主要依靠财政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急功近利、用力过猛、激励过度等现象,直接导致产能过剩、资源错配加剧、资产价格虚高等问题,这些弊端至今仍困扰中国经济。

从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的角度分析,在出口方面,受到疫情的冲击,世界各国都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危机,全球化进程因此可能暂时放缓,甚至出现阶段性逆转的局面,这将直接导致中国出口量大幅下降,国际贸易萎缩。因此,仅依靠出口拉动经济增长,目前看来已难以为继,且前途堪忧。

公私合作是重要基建工具

(作者是香港天大研究院研究员)

同时,地方政府应完善投融资机制,做好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秉持“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基本思路,成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吸引市场上的社会资本全面参与“新基建”项目的建设。

“新基建”需要新的融资体系:一、政府财政应充分发挥资金引导作用。目前,中国政府杠杆率在世界上仍处于较低水平,为尽快恢复经济增长速度,中央政府可以效仿其他国家,适当增加杠杆率,通过发行特别国债,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基建”项目。

此外,其他金融机构也应发挥各自所长,协助解决“新基建”项目资金不足的问题。在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前提下,信托机构可以针对单个项目设立信托计划或投资基金,通过较长期的债权资金,将社会资本有目的性地引流至“新基建”领域。另一方面,信托机构可以与保险机构“强强联手”,利用险资成本较低、有利于中长期的投资等特点,以解决项目建设期限过长,而投资资金难以匹配的棘手问题。

进入2020年,“新基建”的内涵不断丰富和完善。近期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明确了“新基建”的定义,即为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以信息网络为基础,面向高质量发展需要,提供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等服务的基础设施体系。“新基建”主要包含了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和创新基础设施三大方面的内容。

过去的10多年,中国已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唯一引擎,2019年中国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达39%。可以说,中国在此次疫情后的政策和战略选择,将决定未来数十年中国和全球的经济走势。

据统计,目前已登陆科创板的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的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型材料和高端制造产业,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公司的占比更是高达45%。4月27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通过此轮改革,创业板也将借鉴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成功做法,使上市门槛各加多元,交易机制更加灵活。未来证券机构应鼓励和帮助更多具有“科技+基建”属性、真正具备发展前景的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和行业性质在两板上市,使其能够直接吸引并利用各类投资者(机构或个人)的资金。

全面推动“新基建”需要资金的支持,所以应吸取和警惕“四万亿”的经验教训,总结在投融资过程中的得失。同时,要融合创新思维,贯彻发展理念,从而以满足“新基建”的资金需求。

“新基建”不应重蹈覆辙

目前,大部分“新基建”项目(数据中心、5G、物联网等)实际上是产业互联、智能城市、区块链等大规模、长周期项目的起步和基础环节,投融资需求将持续旺盛。不过,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一些“新基建”项目很难通过市场竞争直接实现收益,这需要各级政府进行主导和支持。然而,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陆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伪PPP项目,某些地方政府通过向社会资本方承诺“保底”收益,承担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损失等一系列违规操作,变相举债,增加了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

上述新规使中国市场的“避风港”作用更加凸显,能够吸引更多境外合格投资者在中国布局并进入中国资本市场。目前,境外资金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入境的情况显著增加。

从消费层面看,据统计,2019年消费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57.8%,拉动经济增长3.5个百分点,连续六年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

2019冠状病毒疫情导致全球经济停摆,市场需求骤减,贸易和投资明显下滑,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即将发生深刻变化。尽管中国借助举国体制的优势迅速控制住疫情,各地陆续复产复工,但中国经济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及风险不断上升,经济全面复苏仍面临巨大压力。

就商业银行而言,针对“新基建”项目的审批要周密而严谨,避免再度出现传统基建项目中盲目无序建设、重复建设、过度建设等问题,确保项目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在此基础上,商业银行可以运用贷款、金融租赁、发债、股债结合等金融工具,为“新基建”上项目提供个性化和差异化融资服务。

因此,在“新基建”的PPP项目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须对自身财政状况进行准确且客观的评估,对可用于“新基建”项目的资金量进行摸底,减少盲目性投资。此外,地方政府应针对特定的“新基建”项目,设计出透明且合规的财政支出路径,保障PPP项目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