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要求分离的实体,是主权国家的组成部分,分离行为一定会对母国的主权造成损害。目前世界上有3000多个民族,单一民族国家不超过10个(朝鲜、韩国、冰岛和葡萄牙等)。仅从分离主义形成原因之一的民族差异来看,放任分离行为,就足以导致整个国际社会解体。
在萨达姆时期,库尔德人的确遭受过种族屠杀和歧视性待遇,但自1991年库尔德大起义后,伊拉克库尔德地区已经在事实上完全独立自治。而在萨达姆被推翻后,库尔德人不仅自治地位获得新宪法的保障,还进一步分享了中央权力。因此,目前库尔德地区并不适用国际法的例外条款。
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研究生
虽然此次库尔德分离公投高票通过,但在现行国际法体系下,只要无法获得伊拉克中央政府的许可,库尔德人千百年来的独立建国梦想,仍然难在近期实现。
近期成功举办的两个分离公投,2011年南苏丹公投和2014年苏格兰公投,南苏丹和苏格兰都是在事前就与中央政府达成了协议。
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
也就是说,分离行为想要具有合法性,必须经过两次“同意”:第一次是中央政府的同意,第二次才是地方民众的同意。具有法律效力的分离公投,只能是得到中央准许的协议式公投,而不能是单方面公投。中央政府的同意,是分离地区绕不开的坎儿。
“分离”(secession)和“独立”(independence)在国际法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主权国家的一部分脱离母国;后者通常特指殖民地(包括非自治领土、托管地领土及其附属领土)脱离宗主国实现自主。
因此,国际法对分离行为持中立态度:不支持、不鼓励,但也不完全禁止。国际法中没有规范一般分离行为的规则,更没有将“分离权”像“自决权”那样,确立为一项普遍的国际法权利。
两者的区别是,要求分离的实体在分离发生前是母国的组成部分,其主权归属母国;而要求独立的实体,原本就不是宗主国的一部分。无论是殖民统治还是非法占领,宗主国或占领国的统治均带有非法性质,其对要求独立的实体虽然有管辖权,但不拥有主权。
9月25日,伊拉克库尔德地区的独立公投获得高票通过。公投结果表达出伊拉克库尔德人要求独立的集体愿望,但就国际法层面而言,这次库尔德自治区自行举办的公投,却是于法无据,没有效力的。
伊拉克库尔德地区的分离公投也面临同样的窘境,在中央政府坚决反对的情况下,分离公投在国际上仅仅得到以色列一个国家的支持,其他世界及地区大国均表示反对。特别是国内同样存在库尔德问题的土耳其和伊朗,还在边境举行军演对公投施压。
为了保证殖民地的独立,国际法赋予殖民地人民“自决权”。自决权的实现方式有战争、公投、选举和请愿等等。20世纪50年代以后,自决公投越来越普遍,成为自决权的主要实现方式。
在法理上,库尔德人谋求在伊拉克领土上建立民族国家,是“分离”而非“独立”行为。称这次的库尔德公投为“独立”公投,严格说并不准确。
国际法中只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出现种族灭绝、种族歧视统治时,为避免弱势团体遭到毁灭,“分离权”可以作为一项紧急性的救济权利,弱势团体可以单方面行使。欧美国家支持科索沃从塞尔维亚分离,理由即是塞尔维亚对科索沃阿尔巴尼亚族进行种族灭绝。
一般来说,分离行为主要受国内法调控,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管辖事项。而目前世界上,除极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均不准许地方以任何方式脱离国家。伊拉克现行宪法即不准许地方脱离中央政府,所以库尔德地区公投分离的计划一出,就立刻被伊拉克最高法院和中央政府判定为违宪,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应当说,公投本身只具有工具性意义,并不能改变分离未被确认为国际法权利,分离公投不可单方面举行的法理逻辑。无论单方面的分离公投表达出多强烈的集体分离愿望,中央政府和国际社会都没有必须接受的法律义务。因此,虽然此次库尔德分离公投高票通过,但在现行国际法体系下,只要无法获得伊拉克中央政府的许可,库尔德人千百年来的独立建国梦想,仍然难在近期实现。
自1920年伊拉克脱离英国的“委托统治”而独立,库尔德自治区就是伊拉克领土主权的一部分,这是一战后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并在当时和日后获得国际社会的一致承认。因此,伊拉克对库尔德地区的管治既非殖民统治,也不是非法的军事占领。库尔德地区寻求脱离伊拉克,是国际法上典型的“分离”行为。所谓的库尔德“独立公投”,实际上是“分离公投”。
尽管也不乏单方面分离的实例,但国际社会对单方面分离的态度是极其谨慎的,不被中央政府承认的分离行为,也很难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冷战后,民族分离主义泛起,许多国家自身也面临着分离主义问题,因此国际社会对单方面分离的谨慎态度有增无减。在冷战后单方面分离母国的十几个政治实体,除了情况特殊的科索沃,迄今没有一个获得国际广泛承认,即便这些实体事实上都早已独立。
维护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独立实体的主权,本就不归属宗主国或占领国,因此独立行为不会危害任何国家的主权。所以,独立行为通常受国际法接受,是被国际法承认和保护的权利和行为。
即便是国家准许地方以一定的条件脱离,但由于主权是全体国民的“公意”,任何分割国家主权的行为,都需经过所有主权共享者的同意,也即全体国民的同意。从国际实践来看,全体国民的同意通常是由中央政府代表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