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后,英、法、荷帝国相继解体。大多数前殖民地在上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独立建国。它们非常正确地认为,它们并未参与旧法律秩序的制定,而旧法律秩序不符合它们利益。因此,它们要求改革传统的海洋法,以将它们的意见和利益考虑在内。

海洋重要性和规则必要性

一部新海洋宪法

最后,《公约》能够应对新的挑战和机遇。例如,联合国召开了一场由陈惠菁主持,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公海生物多样性的会议。会议通过的任何协议都将成为《公约》的一部分。

海洋环境保护:《公约》加强了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国际法律体系。《公约》不仅规定所有国家有义务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而且还规定各国有义务在区域和全球范围内,为实现此目标开展合作。《公约》也涉及不同的海洋污染源,例如倾倒和来自船只的污染。它是目前生效的最有力的环境条约之一。

旧秩序瓦解

领海宽度:关于领海宽度的长期争端得到了解决。《公约》规定其最大宽度为12海里。除领海外,沿海国还有权主张12海里的毗连区(Contiguous Zone)。

专属经济区:对发展中和发达的沿海国来说,最大的胜利就是《公约》中关于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的新概念。对捕鱼权的争夺以沿海国获胜而得到解决。它们有权主张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并在该经济区内享有对鱼类和其他资源的主权权利。然而,它们并不拥有专属经济区水域的主权。这些水域的法律地位与公海相同。

海洋的旧法律秩序之所以能够维持如此之久,是因为它符合海洋大国的航行自由利益、贸易的利益和殖民帝国的利益。

本文原载《海峡时报》,黄金顺译

以下是它的一些主要特点:

为了抗议现状,许多沿海国开始单方面提出主张,把领海扩大到3海里以外。它们宣称,邻接海岸的海域是其专属捕鱼区。它们追随美国的做法,将管辖权扩大到其大陆架。

结论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共有116个海峡的宽度不足24海里。当领海从3海里扩大到12海里时,这些海峡的公海走廊就消失了。让船舶享有重要海峡的无害通过权,这样的制度并不能为海洋大国所接受。作为交换条件,它们要求对使用这类海峡的船舶建立一种特别制度,即所谓的“过境通行”(Transit Passage),为国际法的一个新概念。对船舶来说,适用于新加坡海峡和马六甲海峡的过境通行制度,比适用于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更为有力。与无害通过制度不同,过境通行制度既允许飞机飞越,也允许潜艇潜航通过。

我们经常忘记,地球表面的70%为海洋所覆盖。人类从海洋中得到许多好处。国际贸易依赖航运。海洋是世界的高速公路。海洋为我们提供鱼,这是我们蛋白质的主要来源之一。海洋为我们提供碳氢化合物和其他矿物资源。海洋也充当碳容器,从大气中吸收二氧化碳。最后,拥有海军的国家依靠海洋来活动和进行力量投射。

只要有足够的鱼供所有人捕捞,狭小的领海和公海捕鱼自由这两者就符合国际社会的利益。但科技的进步改变了这种局面。新型工厂渔船配备了先进的电子跟踪雷达,导致过度捕捞和鱼类资源枯竭。依赖沿海渔业生存的发展中沿海国于是起而反抗这种不公正的状况。

(作者是资深外交官、新加坡国立大学国际法中心主席和香灰莉木学院院长)

1982年4月30日在纽约通过的《公约》于上周二庆祝37周年,同时也是1994年生效的《公约》的25周年。《公约》是公认的现代海洋法,它匡乱反正,维持海上的和平,对世界产生了积极影响。维护和遵守其规定符合我们个人和集体的利益,破坏它对我们没有好处。

1609年,年轻的荷兰法律学者胡戈·赫罗齐厄斯(Hugo Grotius)提出了“海洋自由是国际法的一部分”这一论点。他认为,沿海国只能在与其海岸相邻的狭窄海域(称为领海)上行使主权。根据国家惯例,一般认为,领海的最大允许宽度为3海里。这一国际法规则延续了300年,这是相当不寻常的。

鉴于海洋对人类的重要性,我们显然须要制定规则来确定沿海国可以主张拥有哪些领土、管辖权和资源。我们还需要关于国际社会享有哪些权利的规则,例如航行和飞越自由。我们需要关于渔业、航运、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则。我们还需要解决争端的明确规则。简而言之,我们需要海洋法。

群岛国家:我们的两个邻国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都是群岛,这意味着它们的领土完全由群岛组成。在1958年和1960年的会议上,它们寻求成为群岛国家,但未能获得承认。它们在第三次联合国会议上取得了成功,会议接受了群岛国家这个新概念。根据《公约》,群岛国家可以通过连接最外缘岛屿的最外缘点来划定基线。基线内的水域被视为群岛水域,受群岛国家主权管辖。《公约》载有一项通过群岛水域的特别制度。它类似于过境通行,被称为“群岛海道通过”(Archipelagic Sea Lane Passage)。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是一项仅仅编纂现有法律的条约,当然更不是西方的产物。事实上,这是一项革命性的条约。它以一种新的、现代的和更公平的秩序取代了旧的法律秩序。它提出了国际法的新概念,并被描述为一部海洋的宪法。

1973年12月,联合国召开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经过九年艰苦谈判,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而我在会议的最后一年担任主席。

2018年,在北京举行的一次会议上,数名中国学者(其中一人来自新加坡)发表了令人惊讶的声明,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西方的产物。因此,他们认为,中国没有遵守《公约》的义务。事实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乃由150多个国家谈判达成,其中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中国积极参加了有关谈判,并对《公约》投了赞成票。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是《公约》的另一个革命性概念。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深海海底和洋底的矿物资源,被认为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为了管理这一领域的活动,《公约》设立了一个名为国际海底管理局(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的新国际组织。《公约》还规定,海底采矿的收益应与发展中国家分享。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海洋的旧法律秩序开始瓦解,原因有三:发展中国家的出现、科技的进步和传统法律未能充分回应沿海国对捕捞活动的关切。

其结果是,我们没有法律秩序,只有法律混乱。冰岛和英国甚至因为鳕鱼问题而爆发了一场短暂的战争。1958年,联合国召开了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会议试图就领海的界限,以及沿海国专属捕鱼权的限制达成协议,但无果而终。1960年,联合国召开了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试图解决这两个问题,但也以失败告终。

海洋法历史

新加坡海洋矿产私人有限公司(OMS)已获得一个海底矿区的勘探权,目前正在进行勘探活动,以便更准确地了解其地形和生物多样性,并确定锰结核的密度和采集锰结核(manganese nodules)进行加工的商业可行性。新加坡正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工作中发挥积极和建设性作用。新加坡律师兼外交官陈惠菁便是国际海底管理局法律和技术委员会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