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不过,在刚果民主共和国与美国公司FG Hemisphere一宗债务纠纷的诉讼中,终审法院以案件涉及外交关系为理由,提请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时,指英国《1978年国家豁免法令》不应再适用于香港,于主权豁免权上,香港应采取与中国本身一致的做法,采用绝对豁免权,主权国家于香港所作的任何作为,都在主权豁免权下不被起诉。2011年9月8日终审法院判决后,香港在主权豁免权上,再没有任何例外可言。

作者是居港英籍时事评论员

虽然刚果民主共和国诉FG Hemisphere的释法,都受到不少香港法律界人士以及商界人士批评,但至少这次释法是少数依《基本法》上列明的明文程序进行,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也确实有权力进行释法,因此所受质疑也最少。如果连这次的释法,在新加坡装甲车案中居然得不到确实履行,中国全国人大常委在港释法所享有的权威性,就将会越来越成疑问,损害就不止新中关系这样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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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9月8日,香港终审法院就刚果民主共和国诉FG Hemisphere案的判决前,香港在主权豁免权上,一直沿用英国《1978年国家豁免法令》(State Immunity Act 1978)的相对豁免概念,亦即主权国家的商业行为,并不能引用主权豁免权而豁免被起诉,主权国家在香港,还得就商业纠纷或商业行为引发的法律责任于法院应讯。

所谓主权豁免权,就是基于国与国之间平等基础上,当一个主权国家的行为,于另一个国家法院被起诉,一般不予行使相关司法管辖权。无论中国、英国、新加坡还是香港,都有这概念。

对中国而言,如果不想这件事有损新中关系,只要香港政府按2011年的人大释法,让装甲车予以放行即可。根据人大释法行事,也算是中国在香港行使了主权的表现。这其实也保全了中国的面子,无损新中关系,以及香港自由港地位。

但如果中国继续要香港扣留这批装甲车,不单有损香港自由港地位,损害中国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释法的效力,也会进一步受质疑。既然中国全国人大常委在释法中,已经列明香港行使绝对主权豁免权,坚持扣押装甲车,到底中国全国人大常委释法的效力以及逻辑在哪里?

下来就看北京当局,能否以有智慧和符合香港法律的方法,解决这次装甲车被扣事件。若然北京当局迅速将装甲车归还新加坡政府,这件事的负面影响是可以减到最低,做到新港中三地皆赢的理性局面。

新加坡国防部长黄永宏医生于1月9日在国会会议上,答复五名分别来自执政党及反对党国会议员,关于武装部队装甲车于香港被扣案的提问时表示,装甲运兵车及其装备是新加坡政府的资产,受国际法所承认的国家主权豁免权保护,要求香港尽快归还。

作为香港政府的法律顾问,角色等同于新加坡总检察署的香港律政司,既然曾撰写对刚果民主共和国对FG Hemisphere案释法的理据,袁国强资深大律师(地位等同英国女皇律师)理应知道,扣留装甲车在法理上站不住脚,律政司有责任向香港海关提供法律意见,指出在香港现行法律下,并没有任何理据扣留以商业船只运送,并无装有任何弹药的装甲车。尽管这批装甲车于法律上属战略物资,但主权豁免权凌驾一切,这也十分清楚。

既然中国全国人大常委解释《基本法》时,已经确立了英国《1978年国家豁免法令》于香港不再有效,并跟随中国实施绝对主权豁免权的原则,那香港根本没有任何法律基础去扣留新加坡武装部队的装甲车,香港海关应根据刚果民主共和国诉FG Hemisphere的案例,立即将这批装甲车归还新加坡政府,而并非继续以调查为理由予以扣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