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废除377A的阵营认为,新加坡是世俗主义(secularism)社会,法律不应该全盘接收基督教对同性恋的不认同。但除了基督教,伊斯兰教教义也严禁同性性行为。目前有26个伊斯兰国家都把同性恋列为非法行为。邻国马来西亚登嘉楼州伊斯兰法庭近日才对两名女同性恋者公开执行鞭刑。
法令制度制定和修订,既要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又要保持其稳定性和连续性,因此其确定过程必须有权威性、科学性、代表性、群众性。英国哲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曾经说过,改进社会的原则应该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同性恋课题触及不同宗教群体信仰和道德观念的神经线,至目前为止,我国主流多数仍然不赞成废除377A条文。
1938年,刑事法典增加了将男性性行为刑事化的377A条文。1955年,新加坡自治,这两个条文也被当时的新加坡立法委员会通过,从此成为了新加坡的刑事法典条文。
随着社会结构的改变,这些过去被视为牢不可破的条规已有所修改,以建设一个更具包容性的社会。多个政策不再以传统核心家庭为惟一考量,比如放宽申请组屋条例,年过35岁的人可以不必凭婚嫁而申请组屋等。
翻开历史,反对同性恋的不单是基于宗教理由。在人数稀少的古阿拉伯社会,性行为若不是为了传宗接代,就会被谴责,因为那将会让族群陷入灭绝危机。
随着印度最高法院近日推翻157年禁令,裁定同性性行为不再是罪行,废除377A条文的讨论重新泛起。
教会和教会法庭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上出发,主张刑罚不分身份,人人平等,可说奠定了近代人权观念的基本原则。
虽然新加坡法律体系属于普通法(即英美法),但建国以来,多元种族多元宗教社会的形成,根据时代的需求及人民的诉求,多次修宪,法律的制订,也都是通过特定的立法程序,以确保法律符合人民的集体意愿。强调法治(rule of law),重视法制建设,维系社会稳定和谐可说是立国的根本。
现代社会许多现行制度和价值观念与基督教渊源流长,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一书指出,“神学渊源孕育了今天西方的法律制度、概念以及价值”。
但若仅以生殖为惟一标准,那么婚而不育的异性夫妻、残障而不育人士结为连理,甚至老年婚姻等,皆不符合鼓励生育的政策。
(作者是华文媒体集团文创、教育与出版助理副总裁兼焦点出版总经理)
法律、道德、教规、民约、社会习惯、舆论共识,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无法单独发挥其独特社会效果。所谓“徒法不能以自行”,只凭法律,没有其他社会规范,是无法发挥束缚力的。换句话说,真正实用有效的法律,并不是刻在法典里,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
所谓“徒法不能以自行”,只凭法律,没有其他社会规范,是无法发挥束缚力的。换句话说,真正实用有效的法律,并不是刻在法典里,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
公元9世纪以后,教会法不仅支配了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规范着大多数的土地所有,契约往来及继承制度等社会关系,而且也控制了政治、思想等各个领域。长达2000多年的基督教与政权统一,使得基督教的教会法成为基督徒乃至整个西方社会都遵守的社会典范。
每年于芳林公园举行的粉红点聚会有如一场嘉年华,热闹缤纷。尽管近年来多以推广“爱与宽容”为聚会口号,要求废除《刑事法典》的377A条文一直是本地同志社群的诉求。但在粉红浪高涨的同时,也激起了反对废条文的白色浪潮的对峙。
理性是法治精神的核心要素。法学关乎权利也关乎义务,而权利和义务与道德规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调查显示,比起以往,我国虽有更多人更能接受同性恋,但反对同性恋的国人仍然占大多数。
1850年代末,英国殖民印度期间制定了印度刑事法典,以取代印度教的刑法制度。其中,把“违反自然的性交”列为刑事罪,新加坡、槟城、马六甲等海峡殖民地也萧规曹随,并于1872年开始执行。
至于立法方面,我国向来以务实的角度出发,法律不是惩罚式或救济式的工具,法治以维护民众的权益为准。比如不把通奸列为刑事罪,通过赡养费等婚姻法令,确保妇孺受到照顾。377A条文虽然存在,但一般并不沿用。可是同性性行为若触及其他法令,比如对他人包括弱小者强奸或猥亵,一样法网难逃。
如果是为了消除被歧视的标签、争取平权,在推进这一议题时,不宜一味坚持自己是“受害者”或弱势群体的立场,并把异性婚姻或传统价值维护者妖魔化。若自信自若,别人无法施加歧视。若通过理性游说,理性除魅,推进社会共识,到主流大多数都支持废除时,377A就有如一张风干的符咒,再无保留的理由了。
云故纸
我国的政策向来持亲家庭的立场,承认同性婚姻,意味着公共住屋津贴、领养孩子等条令都可能随之修改。面对人口老龄化,年轻人不婚不育的大趋势底下,对无法传宗接代的同性婚姻放行,有悖于人口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