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明(59岁)和谢成兰(62岁)原本对各自面对的55项触犯防止贪污法令控状否认有罪,但他们在审讯中途改而认罪,各承认五项控状,涉案金额为8万6141元,控方以其中三项提控,两项交由法官下判时一并考虑。各面对一项控状的两家建筑承包公司19-NS2和19-ANC也认罪。

法官在11月20日(星期三)下判时说,这是一起行贿者基于共同利益而“培养”受贿者的案件。身为市镇会总经理,黄志明在经营市镇会的运作时被赋予一定的权力和信任,他的职位也被视为能给予承包商一定的好处。就算没有实际的失职,受贿的行为已使黄志明和市镇会的关系遭玷污,对居民有不利的影响,已符合贪污的定义。

宏茂桥市镇理事会前总经理接收承包商贿赂案下判,市镇会前总经理兼委员会秘书黄志明被判坐牢27个月,外加须缴付2万3398元9分罚金;被指行贿的建筑承包公司董事谢成兰则被判坐牢21个月。两家涉案的建筑承包公司各被判罚款7万5000元。

法官判处黄志明27个月监禁,外加支付2万3398元9分罚金,即必须吐出包括1万3500元汽车折扣、7370元3角3分娱乐消费和2527元7角6分电话费在内的受贿金额。谢成兰则被判21个月监禁,他的两家涉案建筑承包公司各判罚款7万5000元。

不过,法官也表示,必须逐一分析涉案金额,包括应该视谢成兰汇款给黄志明情妇的钱为贷款,而3万4000元的娱乐开销则是累计超过一年内29次的花费,而且黄志明并不是唯一的受益者,归他所花用的部分约为7000元。但由于买车折扣和给情妇汇款都是黄志明主动提出,他的罪责因此更高。

辩方则指出,两被告是好友,关系不完全跟金钱有关,而且贪污也并未造成他们实质的失职。

两人在约十名亲友陪同下出庭,法官下判后,谢成兰的女亲友放声痛哭,身穿粉色上衣的黄志明也当庭流泪。两人随后在庭警的押送下乘上囚车,前往监狱开始服刑。

控方强调,基于市镇会的规模和职责,须确保市镇会所有官员和职员都廉洁,才不会影响公众对市镇会的信任。另外,黄志明和谢成兰在两年内,即2014年到2016年间多次犯案,不能视为初犯;而谢成兰有预谋犯案,并掩饰罪行。

黄志明和谢成兰面对的三项控状,一项指黄志明在2014年12月向19-ANC公司购买一辆丰田汽车,并获得1万3500元的折扣;另一项指谢成兰在2015年6月和8月将13万人民币(约2万5156新元)汇款给黄志明在中国的情妇;最后一项控状则指谢成兰支付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之间29次娱乐消费,总值超过3万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