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小庄

美国是超级大国,目前没有任何国家和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可以影响或改变美国即使是出尔反尔的决策,美国还利用她的所谓“长臂管辖”(long arm jurisdiction)来影响其他国家决策。但作为任何主权独立国家,所谓“长臂管辖”下的美国法律,包括制裁伊朗的法律,并不是加国的法律,也不是任何其他国家的法律。如果加国遵守安理会2231(2015)号决议,也尊重伊核协议,就不能声称加国对孟晚舟的行为有管辖权,就应当解除对孟女士的羁押,允许她回到自己祖国。

倘加国引渡孟晚舟赴美违条约规定

与伊朗的有关贸易问题,目前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法律体系。就国际法而言,现在已不存在制裁问题。2015年7月14日,中、美、俄、英、法、德六国与伊朗达成《联合全面行动计划》,7月20日该计划获安理会一致通过,构成安理会2231(2015)号决议的主要内容。

就国内法而言,情况却较复杂。虽然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因上述伊核协议(行动计划)和安理会决议,不再认为与伊朗的有关贸易非法,但美国并不这样认为。美国制裁伊朗由来已久,自1979年伊朗革命开始,美国就构建了对伊朗的制裁体系,如1996年《伊朗制裁法》、《全面制裁伊朗、问责和撤资法案》、《国防授权法》等。从1987年起,美国总统还颁布多次相关制裁的行政命令。2015年伊核协议达成、安理会做出2231(2015)号决议后,美国停止对伊朗的制裁。但去年5月8日美国特朗普总统宣布退出伊核协议,美国就不愿再遵守伊核协议和安理会2231(2015)号决议了,这就意味着美国恢复了制裁伊朗的法律。但美国不是加拿大的宗主国。加拿大是主权独立的国家,与世界大部分国家一样,都认为伊核协议(现少了美国一方)和安理会2231(2015)号决议还是有效的。

引渡“相同原则” 须双方具相同罪行要素

国际法上不存在制裁伊朗问题

根据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引渡条约和一般国际实践,引渡通常有3个理由。(1)引渡对象在请求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这就是所谓“相同原则”。美加引渡条约(该条约)第1条也有这样的要求,附表还列出30种罪名。(2)这种犯罪所应受的惩处至少须是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该条约第2(1)条规定是1年有期徒刑。(3)对这种犯罪,请求和被请求引渡国都认为有管辖权。该条约第2(3)条还要求在相似的环境下,被请求引渡国依照该国法律具有管辖权,这是非常重要的对“相同原则”的限制。

1月28日美国联邦政府4名高官及其僚属摆开阵势,在记者会上宣布控告华为、星通(Skycom)、华为设备(美国)和孟晚舟触犯了23项罪名。这4名高官是代理司法部长惠特克、商务部长罗斯、联邦调查局长雷伊、国土安全部长尼尔森。其中来自布鲁克林的13项控罪包括华为、星通、孟晚舟对银行的两项诈骗罪和两项串谋诈骗罪、1项电讯诈骗罪和1项串谋电讯诈骗罪;华为、星通对美国的1项串谋诈骗罪、两项违反和两项串谋违反《国际紧急经济权利法》罪、1项串谋洗钱罪和1项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来自西雅图的10项控罪包括华为1项串谋盗取商业机密罪;华为及其子公司1项企图窃取商业机密罪、7项电讯诈骗罪、1项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

简单地说,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根据国际法,国家有权驱逐外国人,但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除非该国负有条约的义务或其他安排。

这种控告阵仗在美国司法史上也许是空前的,至少是罕见的。在23项控罪中,只有对孟晚舟的控罪自申请引渡已开始,其他控罪还是雷声响的问题。但老实说,美方提出的全部控罪都存在疑点。限于篇幅,本文仅涉及孟晚舟案的有关问题。既然美国要求引渡孟晚舟,就只能从该引渡案说起。

这种“相同原则”不是犯罪名称简单相同,而是犯罪构成要素相同、法律所要惩罚的犯罪行为相同。比方说,孟晚舟被控告的诈骗和串谋诈骗罪、电讯诈骗和串谋电讯诈骗罪,美国和加拿大都有这种罪名,香港特区也有,英国也有,普通法系所有国家和地区都有,所涉及的行为有数十种之多。但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要看各国不同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仅靠罪名相同是不足为凭。

该决议搁置了2006年起安理会先后7次制裁伊朗的决议,包括安理会1696(2006)、1737(2006)、1747(2007)、1803(2008)、1835(2008)、1929(2010)、2224( 2015)号决议。即使美国退出了伊核六方协议,也不再遵守联合国安理会2231(2015)号决议,但还没有也不可能改变国际法。安理会和伊核协议的其他五方还愿意继续履行,因此这在国际法上有两点重要意义:一是与伊朗的有关贸易自联合国安理会2231(2015)号决议起,就不再是非法的;二是该决议第14段,申明在根据第12段适用以往各项决议的规定时,不追溯适用一方与伊朗或伊朗个人和实体在适用日期之前签订的合同,但条件是此类合同预定开展的活动和合同履行符合“全面行动计划”、本决议以及以往各项决议。因此对安理会2231(2015)号决议前的与伊朗的有关贸易,就不再、也不能以国际法追究。

退一步说,假如说孟晚舟触犯加国法律(虽然笔者认为不是这样),但她所谓诈骗、串谋诈骗的行为(笔者也不认为是这样)在香港发生,不是在加国发生,孟晚舟也没有试图针对加国犯罪,这是加国司法部门和检控系统清楚的。即使根据普通法管辖规则,犯罪行为地不在加国,也没有针对加国的犯罪发生,加国并没有管辖权。相反,根据香港《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第2条规定,假如说孟晚舟的确触犯了法律(笔者不认为这是事实),香港特区倒有无可置疑的管辖权。在国际法上,如有几个国家为同一罪行请求引渡时,犯罪发生地的国家和地方有优先权。加拿大如将孟晚舟引渡到美国,极不正当,违反美加引渡条约规定,将引发重大外交风波,美国是强加拿大之所难。

(作者是中国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

最后,美加引渡条约第4条禁止引渡具有政治性质的犯罪,或对具有政治性质的引渡请求进行引渡。从世界舆论来看,美国请求引渡孟晚舟是有政治性质的。去年12月1日孟晚舟路经温哥华被加国警方扣押时,中美两国元首正在阿根廷首都谈判。为此,美国总统特朗普表示事先不知情,不排除政治介入的可能。今年1月28日,中国副总理刘鹤率领中国谈判代表团抵达美国,美国就召开了4名高官及其僚属的起诉记者会,也被传媒认为是施压。加国驻华大使还说美国向加拿大要求引渡孟晚舟是具有政治性而丢了官。凡此种种,世人普遍感觉这确是一项通过引渡、利用媒体的政治事件。美国是想通过媒体把孟晚舟定罪,方便引渡回美国。美国以为这样就可以抑制华为5G等技术的推广,恐怕是打错了算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