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以该“法治”建设的观点来看,最高领导人的头衔也必须应该是“国家主席”。假如2023年习近平现实三次当选国家主席时,他并没有得到什么新的“权力”。而是在已经充分拥有的权力上再赋予“权威”。再进一步说明的话,“权威”在理念上的担保,是新写入序言中的“习近平思想”,“权威”在制度上的担保是国家主席的任期撤销。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现行宪法是自1982年12月制定以来,时隔14年第五次的部分修改。修改条款共涉及21条(修正案第32条至修正案第52条)。如果考虑到前四次部分修改,加在一起共31条的话,就能觉察到此次部分修改的幅度相当之大。
(作者是日本山梨大学副教授)
形成国家主席这样地位的背景,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宪法体制外,还有是对“文化大革命”的惨祸等权力集中带来弊病的深刻反省。正因为如此,1982年制定的这部现行宪法(82年宪法),虽回复了曾一度被撤消的国家主席制度,但限制了其职权,并设定两届10年的任期。实际上,在宪法制定后的一段期间,李先念、杨尚昆等元老就任过国家主席。只要就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党最高领导人),或者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军队最高领导人),就能掌握实权,所以兼任国家主席(国家最高领导人),缺乏其必要性。
许多海外媒体和有识之士评论,该修改扩大并加强了习近平的权力。但按宪法原理来说,这些评论未必正确。这是因为中国政治体制,采纳了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民主集中制,宪法上虽然规定国家主席具有“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位,但其职权局限于礼仪性和程序上的,其形象正好近似于德国总统。
中共中央总书记就任国家主席的首例是1993年的江泽民。据称,这也考虑到外交场合最高领导人的头衔,只有党领导人职务不够体面的这层意思。这一时期也与法学界开始大谈“法治”的时期相重叠。“法治”这一词,其后开始被党和政府所采纳,于是在1999年3月的宪法部分修改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修正案第13条、宪法第5条第1款)这一内容明确载入了宪法。
此次修改内容涉及广泛,但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取消了国家主席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10年的这一规定(修正案第45条、宪法第79条第3款),使已经担任了一届任期的习近平到2023年以后,也能继续担任国家主席。
而如今,党和政府已毫不犹豫地使用“法治”这一词了,似乎已具备了信心能够确立不同于西方式法治的中国式“法治”。宪法序言中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一表达,被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修正案第32条)。迄今为止,82年宪法仅在序言中记述了“共产党领导”,而此次修改却在宪法第1条中明文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修正案第36条)。全世界曾经目睹了基于“人治”的党和国家一体化的中国。此刻出现在我们眼前的,是一个基于中国式“法治”(以法作为统治手段)的党和国家一体化的中国。
改革派的有识之士和媒体曾经对1999年“法治”入宪寄予厚望,都认为权力的恣意行使,势必会在法律制约下执行,国民的权利和自由保障将得到扩大……当时,党和政府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7年9月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慎重地使用了“法治”这一词。这是为了竭力警惕因西方式法治的进展而产生体制的动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