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因此没有合计上述五家公司的股东权益。委员会也进一步考虑五家公司中,是否有一家可单独满足宪法第19(4)(b)节条文的要求,但是个别公司的股东权益都显著低于5亿元。
这五家公司以及吴振华在个别公司担任的职位是:奥斯国际(Ossia International)集团执行主席;私人控股公司Pertama Holdings执行副主席;互联网运营和投资公司ITG International私人有限公司执行主席;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的Crown Essentials有限公司总裁;Vernal Ventures私人有限公司总裁。
总统选举委员会秘书处星期五(8月18日)晚上9时51分发声明说,委员会在发给吴振华的信件中提到,宪法第19(4)(b)节条文要求委员会,考虑申请者是否具备管理一个非常大的私企的经验和能力。这和管理多个较小的私企经验和能力不同。
声明说,委员会仔细考虑了吴振华提交的申请。不过,在评估相关的事实和情况,包括公司如何被持有、管理和运营,委员会不认为这五家公司足以构成一个单一的私企。
有基于此,委员会无法在宪法第19(4)(b)节条文下,批准吴振华的候选人合格证书申请。
声明提到,吴振华在合格证书申请中承认,他在当中提到的五家公司都不是单一公司,也不是由一个共同的控股公司持有。不过,吴振华主张这五家公司应该被视为一个单一的私企。
延伸阅读
商人吴振华指总统选举委员会没有说明为何驳回他的候选人合格证书申请,委员会反驳指控,并公开发给吴振华的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