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求意见稿,法院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认定六种格式条款无效,即涉及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权利、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免除经营者瑕疵担保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格式条款。

征求意见稿也提出,消费者不了解商品和服务信息的,预付款后七日内可申请无理由退款。

据报道,在消费者购买了预付卡后,遭遇经营者“迁店”“转店”“卷款跑路”“套路营销”或者“恶意逃债”等等情形引发大量纠纷。

不少中国消费者也曾遇到过,购买商品和服务预付充值,实际消费时却发现服务“缩水”;或是商家承诺预付卡“退款自由”,消费者申请时却被以各种理由拒绝。

中国官方计划明确预付式消费中几种无效的霸王条款,并将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提供服务,又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的做法,列为欺诈行为。

综合央视新闻和中国之声报道,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星期四(6月6日)发布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6月20日。

征求意见稿规范的预付式消费是指,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交易方式。

经营者存在虚构或者夸大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服务的内容、功效,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通过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以及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等行为的,经营者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