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具体细化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

对于如何界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中国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条例》答记者问时具体列出:一是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是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是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条例》指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包括: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包庇同案人员;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条例》明确了适用对象的范围。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规定国企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国企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企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在处分工作原则方面,《条例》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给予处分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依法保障国企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据新华社星期二(5月28日)发布的消息,中国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简称《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52条,包括明确处分工作原则、适用对象范围,规范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细化国企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及健全国企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等五项内容。

《条例》明确,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将予以开除。

中国将从9月起实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数十种违法行为及处分规则,其中包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若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公开发表反对中共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文章、演说等,将被记过或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会被开除。

《条例》中写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若有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职责权限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客户资产等;以及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投资入股等营利性活动等行为之一,将被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其中包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若有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中共建设有关决策部署,在对外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对外交流等工作中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等行为之一,将被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条例》也涉及对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以及变相公款旅游等行为,做出相应处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