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世杰被控从2009年至2021年,在担任甘肃省漳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岷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工程承揽、项目招标、土地使用权转让、资金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59.578102万元,伙同特定关系人张小娟共同收受他人财物6696.221万元,共计9355.799102万元。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星期一(7月31日)在微信公众号上公布一审宣判结果。法院31日公开宣判郭世杰受贿案,以郭世杰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随案移送的赃物,判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缴到案的赃款,判决继续追缴。

法院审理认为,郭世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特定关系人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郭世杰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郭世杰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受贿所得部分追缴到案,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郭世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共甘肃省岷县县委原书记郭世杰被控受贿,涉案金额达到超过9000万元(人民币,下同,1685万新元),被中国法院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