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澎湃新闻报道,位于监控室的人脸数据处理设备上可以清楚地看到每位消费者进出超市的信息,设备也会对消费者的年龄、性别、心情、消费次数等进行后台数据分析并予以差异化提示。部分消费者还被超市管理人员打上了疑似“小偷”“枪手”的标签。
“这几年我们超市总是丢东西,这才想用人脸识别标记小偷来减少损失”,超市管理人员向检察官解释道。设备安装公司在得知超市需求后,便在装修改造时推荐了这种效果较好的设备。相较于普通监控设备,人脸采集设备单价仅贵了几百块钱(人民币),使用上也没有大差别,部分设备还支持远程APP查看和数据推送。
报道引述中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采集用户人脸信息为基础的人脸验证、辨识、分析都属于对公民个人生物信息的处理。针对发生在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的人脸信息处理应建立在“告知+同意”规则的基础上,对于人脸信息处理还增设了“单独同意”的要求。如果超市等经营场所没有明示有安装人脸识别系统且未取得消费者单独同意,则应该对消费者承担侵权行政、民事责任。
普陀区检察院表示,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促进有关行业完善内部管理,保持与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沟通协作,共同推动区域商户合法合规经营,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优更实更好的检察产品、检察服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普陀区检察院”)公益检察部门去年年末发现区内多家超市为应对物品失窃、恶意索赔等情况,在超市出入口安装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的摄像头及相关技术设备。经过调查,检察官发现这套人脸采集设备的单日采集量超3000条,累计采集人脸图片已超20万张,普陀区检察院公益检察部门向相关单位、公司制发了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本案中不当收集、存储个人敏感信息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人脸识别相关领域的监管力度。
至于私自利用识别设备采集顾客人脸信息违法与否,超市管理人员解释称自己并不清楚,只想着能减少自己超市的损失,标识别有用心的人,没想过这样的行为是否不妥、是否会引发纠纷,也没想过万一采集人脸数据泄露会造成什么样严重的后果。
针对上述问题,普陀区检察院公益检察部门向相关单位、公司制发了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本案中不当收集、存储个人敏感信息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人脸识别相关领域的监管力度,切实保护好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建议超市所属连锁公司进一步完善企业管理制度、管理措施,对下属门店做好自查,依法拆除具有人脸识别功能摄像头;建议监控设备销售公司优化销售管理制度,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应用场景负面清单,加强对客户应用场景审核,提示、督促客户使用人脸识别设备程序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