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局将第八十四条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人民币,下同,约10万新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限制其开展相关网络经营活动,直至吊销网络经营相关许可证。
据中国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中国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修改电子商务法的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期限为10月14日。
中国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修改电子商务法的征求意见稿。其中有一处更改提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将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