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法的公职人员职位越高,所犯下的罪行就越严重,控方指易华仁的行为对新加坡政府向来秉持的廉洁诚实原则和来之不易的声誉造成显著影响。

至于易华仁面对的妨碍司法公正控状,控方指易华仁清楚知道在没有付费的情况下,向王明星索讨商务舱机票。当发现贪污调查局在调查此事后,他决定支付5700元给王明星的公司,他知道这么做可减少被当局调查的可能。

控方也举出其他判刑因素,包括易华仁不仅仅是一个被动的收礼者,以及他在案发期间知道提供好处的王明星和林国城,与他所管辖的部门有公务关系。控方指易华仁是为了自己的好处索讨所有涉案物品,他也把部分物品分给家人和朋友等。

控方解释,这项法律条文可追溯至1837年印度刑事法典的草案,当时相关条文只针对接受或索讨好处的法官。后来,当印度刑事法典正式订立时,这项条文不再局限于法官,而是扩展至所有公职人员,只要公职人员与提供礼物的对方有公务关系,这项罪行就可成立。

综合所有35项控状,易华仁共索取的物品和好处总值40万3297元92分。易华仁已补偿38万零305元95分给当局,并且同意让当局充公已扣押的涉案物品。不过,戴伟雄指出,由于易华仁是到了很迟的时候才决定“吐出”犯案所得的好处,为此他这么做的减刑因素有限。

控方强调,公职人员反复向有公务关系的人索取礼物,等于示意他愿意在牺牲公务诚信的情况下接受好处。如果准许公职人员这么做,长期下来将严重打击公众对政府的公正与廉洁的信心;如果不加以惩治这类罪行,会发出这样的行为是可以接受的错误信息。

考虑到易华仁选择认罪,控方最终决定促请法官判他坐牢六到七个月

延伸阅读

控方在判刑陈词中点出影响本案判刑的主要因素,其中易华仁的部长身份是一大关键。

已交出38万余元给政府 但“迟来的补偿”减刑有限

为了阐明易华仁罪行的严重性,控方在陈词中解释刑事法典第165节条文的由来,以及这类犯罪行为所构成的伤害。

高级副总检察长戴伟雄说,涉案的公职人员的地位越高,他所犯下的罪行就越严重。易华仁在案发期间担任部长,属于新加坡政府里最高行政官员,而新加坡政府向来以秉持廉洁诚实的原则闻名,为此他的行为显著影响新加坡辛苦建立的声誉。截至易华仁辞职时,他已担任部长长达12年,易华仁的这般资历和地位,也加重了他的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