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阅读

在修正法案下,警方将有权在逮捕时搜查被捕者,并移走嫌犯持有的危险物品,例如刀片和针头,避免嫌犯伤害自己或他人。

不过,要一开始就能确定一个人不会或不太可能遵守出示令并不容易,这可能导致不配合的嫌犯延误搜查和篡改证据,从而阻碍调查。

修正法案也将扩大移民与关卡局、中央肃毒局和监狱署等执法机构的权力,授权执法人员处理因上游犯罪行为(predicate offence)而引发的事项。

目前,如果有理由相信某人在接到出示令时不会或不太可能交出相关证据时,警方可以在没有搜查令下展开搜查工作。

为了让最熟悉案件细节的执法机构能进行必要的逮捕或调查,执法机构有权重新逮捕被合法拘留却逃离的人,以及有权调查保释和潜逃的案件。

拟议修正的内容包括允许警方在有理由相信涉及“可逮捕罪”(arrestable offence)嫌犯拥有或掌握案件的相关证据时,无须搜查令即可对他进行搜查。

刑事诉讼(杂项修正)法案更新、加强和厘清警方逮捕、搜查和调查的权力,并扩大其他执法机构的权力,以更好地打击犯罪活动并提高整体执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