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12人组成的判刑咨询团(Sentencing Advisory Panel)星期二(8月15日)发文告说,认罪减刑指导原则(Guidelines on Reduction in Sentences for Guilty Pleas)旨在鼓励有意认罪的被告,在司法程序开展时尽早认罪。越早认罪,减刑幅度也越大。
根据这套原则,减刑分为过堂、审前会议,以及审讯前后四个阶段,减刑幅度也分四阶段从30%递减至5%。
除了让提呈判刑陈词的控辩双方作为指南,认罪减刑指导原则将协助被告在刑事诉讼中做出决定,并协助辩护律师给予客户专业意见。
比如,被告如果从面控到控方表明已准备好让他认罪后的12周内认罪,可获最多30%的减刑。
不过,判刑咨询团强调,无意鼓励原本打算抗辩的被告认罪。“每个被告都有权坚持自己无罪并要求接受审判,他们也可以就是否认罪寻求法律意见。”
目前被告如果认罪,在适当情况下已获得减刑,但认罪减刑指导原则旨在通过明确的减刑范围,让法庭根据被告认罪的时间点加以考虑,以促进判刑一致,让判刑更清晰透明。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其他司法管辖区,也有类似的指导方针。
认罪减刑指导原则是判刑咨询团发布的首套判刑指导原则,公众可上网www.sentencingpanel.gov.sg/resources/guidelines/guilty-pleas查询详情。
指导原则不具约束力 法官在特定案件可不采用
判刑咨询团的文告说:“这样做有明显好处,特别是对受害者而言。 被告及早认罪,可让受害者更快让事件完结,受害者和证人无须准备审讯和出庭供证,还可以更快地解决案件。”
延伸阅读
经过一年多的讨论,跨机构判刑咨询团发布《认罪减刑指导原则》,建议法庭让面控后表明有意认罪的罪犯,最多可减刑30%。
公设辩护人办公室首席公设辩护人黄国荣告诉《联合早报》,这套指导原则将协助公设辩护人办公室更好地为考虑认罪的被告提供意见。
指导原则不具约束力,只是供法官在判刑时参考,法官可以决定在特定案件中不采用指导原则,例如有违公共利益的案件。
控辩双方可从10月1日起,在提交陈词时援引这份减刑指导原则。
判刑咨询团也指出,这套原则的目的不是在罪犯已认罪下、在现有司法指导原则或判例的基础上减刑,“判刑也不得减至低于任何法律规定的强制最低刑罚”。
苏呢尔也是判刑咨询团成员、新加坡刑事律师协会副会长。他指出,一些人认为,这套原则可能对无法完全理解原则内容,结果花太多时间熟悉案件和相关证据的被告不利。
首席公设辩护人:可更好地为被告提供意见
“长远来看,指导原则肯定节省时间和资源,但咨询团保持足够的灵活度,未来可根据反馈及时作出调整。”
“通过参考这些指导原则,我们可向他们说明根据认罪的阶段,法庭可能给予的减刑幅度范围。这套原则将使被告认罪时的量刑过程更一致、明确和透明。指导原则预计会鼓励更多有意认罪的被告尽早认罪。”
柯吴律师事务所刑事部门主管苏呢尔(Sunil Sudheesan)律师说,律师可使用指导原则,向客户点明不必要的拖延案件可能面对的隐患。“被告也应尽早寻求适当的法律意见,以了解这套原则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