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法案因此加强了对施暴者的改造,依据施暴者的风险程度和需求,规定他们在接受辅导之外,也须参加亲子课程、看护者培训或家庭心理治疗。
然而,现实往往要复杂得多,尤其是在涉及亲密关系的情况下,伦理亲情或经济依赖都可能影响一个正常成年人的判断。
此次修法后,遏制家暴的法律已几乎达到政府所能干预的极限。接下来要解决家暴问题,恐怕不能再靠收紧法律,而是确保现有法律能发挥全部效力来保护受害者,不论是通过提高公众意识、对施暴者加强威慑或贯彻执法。
孙雪玲强调,为避免过度干预,保护者只能在高危案件中,在所有其他干预措施都失效的情况下,作为最后手段这么做。
修法只是第一步,要提高公众对家暴的意识和警觉是漫漫长路。这不能仅靠社会及家庭发展部的“打破沉默,阻止家暴”(Break the Silence)宣导活动,更须深入社区、加强法律教育,让受害者清楚自己的权利。
内政部兼社会及家庭发展部政务部长孙雪玲星期二(7月4日)在国会为妇女宪章(家暴和其他事项)修正法案提出二读时说,现行法律的原则是尊重成年家暴幸存者为自己做决定的权利。但这并不足够,因为一些心智能力正常的成年人在遭遇家暴时选择不保护自己,而是继续陷于危险之中。
唯有自知,才能自救,进而自强。这不仅适用在家暴受害者,也适用于施暴者。
修正法案引入“保护人”这个新角色。顾名思义,保护人的首要任务是保护家暴受害者。因此,即便受害者不同意,保护人仍可申请各种庭令保护他们,甚至向法院申请将受害者带离自己的家。
这凸显了帮助家暴受害者最困难的一点,即不管法律如何完善或政府如何干预,要打破暴力循环的关键是受害者必须愿意“被”帮助。
但要打破沉默,举报至亲,谈何容易,即使是经济优渥者也面对巨大心理障碍,何况是一些较弱势群体。因此,当家暴受害者选择掩护他们的施暴者时,旁观者不应轻易地给他们贴上“不愿自救”的标签,而忽略了他们或许根本不知从何自救。
议员苏慧敏(马西岭—油池集选区)就提到,各邻里如今设立了更多社区法律诊所。新加坡法律义务办事处(Pro Bono SG)也提供线上法律咨询,方便那些无法亲临法律诊所的居民。
在一般人的认知中,身心没有残障的成年人应有自主权,决定自己住在哪里或接触什么人。
这看起来有悖常理,但只要带着同理心去看,不难理解为何如此。参与辩论的议员就形容了一些受害者所面对的困境,如他们可能担心报案后,施暴者会不愿意或无法再提供经济支持。家暴的影响也远远超过身体虐待,可深刻影响受害者的自我价值和身心健康,羞愧、内疚和孤立感,都可能阻碍他们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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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发言议员普遍认同保护生命是重中之重的,但也有议员担心,如果受害者没有做好准备离开自己的家,这反而会阻碍他们寻求帮助。
这项法案提出的问题是:当家暴受害者不能或不愿自救时,国家和政府是否应该施救?政府这方面的法律权限要如何校准,才能在尊重自主权和保护人身安全之间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