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上述案件仍在司法程序中,目前不便直接针对此案作出评论。
违令者可被提控,并因此面对罚款或坐牢,或两者兼施的刑罚。总检察署将根据个别案件的情况酌情决定是否要提控。
一般上,法庭会针对涉及性罪行的案件,以及涉及未成年孩童的案件下禁止披露令,但并不局限于此。
但黄文光解释说,一般而言,就算受害者不在人世,若案件涉及身份须受保护的其他证人,法庭仍会综合考虑是否要发出禁令。
黄文光说,曾有一起案件,控方要求在上诉期间取消禁令,但法官认为即便案件已进入上诉程序,被告的身份仍不应被公开,否则就有可能披露受害人的身份,因此最终驳回控方的申请。
比方说,有知情者在面簿或部落格公开一些涉及案情的资料,就算当事人认为这些贴文触及的范围很小,写出来似乎也无关紧要,但这些信息或已足以泄露受保护者的身份,继而构成违令行为。同时,即便只是在网上看到其他人的贴文,若有网民随手转发这些信息,也属于违反禁令。
身份受保护者若逝世 法庭酌情考虑是否发禁令
即便涉及多层考量,禁令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他说,如果这些受害者或证人的身份没有受保护,他们或许会因为担心遭受不必要的伤害而不愿出庭供证。
代表律师当时指出,与被告同届的耶鲁国大生不多,只有约210名,若公开被告的名字,恐怕会泄露受害人的身份。同时,针对其中21项偷拍女性洗澡的控状,四名受害人皆是被告男女混合宿舍的室友,基于这个原因,律师恳请法官谕令媒体禁止报道被告的姓名。
审理民事案也可能发禁令
此外,一般庭令都不会随时间“过期”,除非庭令清楚列明它的有效期限。不过,有心人仍可向法庭申请取消禁令。
至于刑罚的轻重,则视违令行为所抵触的条文而定。例如在国家法院法令第7(3)节条文下违反禁令,可面对罚款多达5000元,或坐牢长达12个月,或两者兼施。
他说,民事案件一般不容易申请禁令,除非在极罕见的情况下,案件涉及国家机密或其他特殊情况,法官才会谕令媒体和公众不得揭露案情。
尤其在这互联网时代,就算时隔10年、20年,公众还能轻易在网上搜索出相关资料,这些记录可能伴随他们一生。“这样一来,受害人就不敢现身举报他们所遭遇的罪案,尤其是涉及性罪行的案件。”
公众和媒体发言若妨碍或干预,或有可能妨碍或干预司法程序,也可被视为藐视法庭。藐视法庭者可被罚款高达10万元,判坐牢长达三年,或两者兼施。
若身份受保护者已不在人世,法庭就没必要发出禁止披露令,除非受害者或被告的姓名一经公开,会连带泄露其他潜在证人的身份。
为了让证人无须担心因受到公众审视而觉得难堪,法庭也曾发出禁令,让相关者可以在无后顾之忧的情况下供证。
比如,根据儿童与青少年法令(Children and Young Persons Act)第35节条文,除非是为了司法利益,获得法庭或部长批准,否则未满16岁、涉及司法程序的儿童或青少年的姓名、住址、学校等资料和照片都不能泄露。
资深律师陈其玉受访时指出,根据家事司法法令,家事法庭审理的案件都会有禁令保护涉案者的身份。
万嘉顺指出,公众须格外注意的是,违令行为不仅仅是直接公开受保护者的身份,也包括公开一些能够泄露当事人身份的资料。
去年9月揭发的振瑞路铁锅烧尸案震惊全国,31岁男被告和30岁女被告涉于2014年3月在振瑞路第52座组屋八楼的一个单位,谋杀当时年仅两岁半的亲生女儿。
不过,如果受害者不希望身份受保护,法庭或许一开始就不会发出禁止披露令。除非案件涉及其他限制公开身份资料的法律条文,若当事人仍主动将资料公开,就可视为触法。
总检察署当时表示接获数起触犯禁令的通报,并已着手调查。当局也呼吁各界,不应在刑事诉讼程序期间对案件提出猜疑,或公开发表任何可能妨碍或干预司法程序的评论。
去年10月,一名26岁耶鲁—国大高材生涉及在校园内偷拍女生洗澡和裙底照,面对24项侮辱女性尊严的控状,他透过代表律师表示以保护受害人为由,要求禁止揭露自己的身份,获法官批准。
身份受保护者也受制于禁令
黄文光说,由于庭令列明所有人都不可公开相关资料,就算受害者自行公开身份或任何可泄露身份的资料详情,也可构成违令行为。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为保护受害者与家属身份,法庭禁止报道被告身份。不过,有公众在面簿上传被告及其家人的照片,照片被数千人转载。
妇女宪章(Women's Charter)第153(4)节条文,禁止公开性罪行女性受害者的相关资料,而刑事诉讼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第425A(1)节条文同样禁止公开可泄露举报者、性案或虐童案受害者身份的资料。
此外,除了刑事案,法庭在审理民事案时也有可能发出禁止披露令。
万嘉顺指出,在一些案件中,若被告和受害者互相认识,是亲属或同事关系等,法庭也可能指明不可公开被告身份,以确保受害者或其他弱势群体不会因为与被告的关系而暴露身份。
小丽成为众人谈论的焦点,同学们的指指点点令她心灵再度受创。正是为了保护未成年者、性案受害者或弱势群体等,法庭可发出禁止披露令(gag order,简称禁令),严禁公众和媒体公开任何可泄露受害者或证人身份的资料。
在发出禁止披露令时,法庭可援引国家法院法令(State Courts Act)第7(3)节条文,或最高法院司法权法令(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 Act)第8(3)节条文。
本期《说法识法》邀请总检察署刑事罪案司副高级政府律师黄文光和万嘉顺,解说禁止披露令的由来,以及公众该如何“谨言慎行”,以免对当事人造成二度伤害。
身份受保护者同样受制于禁止披露令,若蓄意违反禁令,或可构成藐视法庭的罪名。
值得注意的是,黄文光说,就算没有禁止披露令,现有的一些法律条文其实也会限制特定资料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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