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下判时说:“没有证据或依据显示工程合约颁发给两家被告承包公司是受黄志明的影响。”针对控方提出黄志明介入招标过程,法官认为控方没有证明黄志明的偏袒,对招标的进行、评估和颁发有任何的干预或影响。辩方律师则指两家建筑承包公司都是通过公开招标获得合约。

宏茂桥市镇理事会前总经理接受承包商贿赂案昨日下判,市镇会前总经理兼委员会秘书黄志明被判坐牢27个月,外加须缴付2万3398元9分罚金;行贿的建筑承包公司董事谢成兰则被判坐牢21个月。两家涉案的建筑承包公司各被判罚款7万5000元。

各面对一项控状的两家建筑承包公司19-NS2和19-ANC也认罪。

黄志明和谢成兰面对的三项控状,一项指黄志明在2014年12月向19-ANC公司购买一辆丰田汽车,并获得1万3500元的折扣;另一项指谢成兰在2015年6月和8月将13万人民币(约2万5156新元)汇款给黄志明在中国的情妇;最后一项控状则指谢成兰支付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之间29次娱乐消费,总值超过3万4000元。

辩方则指出,两被告是好友,关系不完全跟金钱有关,而且贪污也并未造成他们实质的失职。

法官判处黄志明27个月监禁,外加支付2万3398元9分罚金,即必须吐出包括1万3500元汽车折扣、7370元3角3分娱乐消费和2527元7角6分电话费在内的受贿金额。

法官昨日在下判时说,这是一起行贿者基于共同利益而“培养”受贿者的案件。身为市镇会总经理,黄志明在经营市镇会的运作时被赋予一定的权力和信任,他的职位也被视为能给予承包商一定的好处。

其中,宏茂桥市镇会在2016年公开招标提供环保烧金炉,当时19-ANC是出价第四低的竞标者,市镇会合约经理虽然推荐将合约颁发给最低的竞标者Uniquetech,但黄志明知道19-ANC的烧金炉最为环保,因此要求职员调高19-ANC的评分,并降低Uniquetech的评分,也拒绝让其他竞标者依据市镇会需求生产样本。

法官认为,没有证据显示宏茂桥市镇会对颁发合约所设下的标准和流程被破坏,两名被告贿赂的行为并未破坏市镇会的相关措施。

两人昨日在约10名亲友陪同下出庭,法官下判后,谢成兰的女亲友放声痛哭,身穿粉色上衣的黄志明也当庭流泪。两人随后在庭警的押送下乘上囚车,前往监狱开始服刑。

就算没有实际的失职,受贿的行为已使黄志明和市镇会的关系遭玷污,对居民有不利的影响,已符合贪污的定义。

法官:两被告贿赂行为未破坏市镇会相关措施

另外,黄志明和谢成兰在两年内,即2014年到2016年间多次犯案,不能视为初犯;而谢成兰有预谋犯案,并掩饰罪行。

不过,法官也表示,必须逐一分析涉案金额,包括应该视谢成兰汇款给黄志明情妇的钱为贷款,而3万4000元的娱乐开销则是累计超过一年内29次的花费,而且黄志明并不是唯一的受益者,归他所花用的部分约为7000元。但由于买车折扣和给情妇汇款都是黄志明主动提出,他的罪责因此更高。

行贿的建筑承包公司董事谢成兰则被判坐牢21个月。法官在下判时说,这是一起行贿者基于共同利益而“培养”受贿者的案件。法官也表示,必须逐一分析涉案金额,包括建筑承包公司董事谢成兰花在宏茂桥市镇理事会前总经理黄志明情妇的钱,但由于买车折扣和给情妇汇款都是黄志明主动提出,他的罪责因此更高。

谢成兰则被判21个月监禁,他的两家涉案建筑承包公司各判罚款7万5000元。

须确保市镇会官员廉洁

黄志明(59岁)和谢成兰(62岁)原本对各自面对的55项触犯防止贪污法令控状否认有罪,但他们在审讯中途改而认罪,各承认五项控状,涉案金额为8万6141元,控方以其中三项提控,两项交由法官下判时一并考虑。

两涉案公司各罚7万5000元

据早前报道,控方表示在2014年至2016年之间,19-ANC和19-NS2两家承包商获得宏茂桥市镇会总值达987万4650元的项目合同,当中包括宏茂桥17座组屋、盛港七座多层停车场、静山—实里达区的25座组屋及两座巴刹及熟食中心的维修项目。

控方强调,基于市镇会的规模和职责,须确保市镇会所有官员和职员都廉洁,才不会影响公众对市镇会的信任。

控方表示,由于19-ANC原已为市镇会提供烧金炉,其他竞标者因此无法和19-ANC在同等条件下竞争。控方也指出,黄志明也承认指示下属将19-ANC纳入一份清单,受邀为因低于7万元而无需竞标的项目进行报价。控方表示:“基于黄志明的影响力,除非是19-ANC无法提供所需的工程,合约部门的职员因知道黄志明的偏好,会自动邀请19-ANC提交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