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国家法院副主簿计算贷款公司的损失时,裁定总贷款额和利息是19万9478元,而兰吉星已支付19万7004元。
另两答辩人也辩称,他们完全不知签订备忘录的事,所以担保事宜应“合法终止”。
司法委员接受贷款公司的陈词,即副主簿应根据备忘录的款项计算贷款公司的损失。
2001年1月,兰吉星与贷款公司签下HP合约,以15万元买下有49个车座的巴士。
贷款人否认拖欠贷款公司指备忘录违反HP法令
贷款公司锲而不舍,向高庭司法委员洪清福上诉,最终上诉得直,司法委员下令国家法院助理主簿重审。
贷款公司指副主簿没根据备忘录的款项计算其损失,也算错拖欠利息的日期——副主簿只算到入禀日,而不是她计算损失的日期,导致贷款公司损失了1310天、大约三年半的利息;副主簿也错误裁定那两笔1万零400元的付款是“多付”款项。
兰吉星否认拖欠贷款公司,指备忘录是非法的,违反HP法令,所以无效。他还提出反诉,称2002年至2010年的付款不清,要贷款公司详列所收的全部付款,还说自己多付了,要对方退还。
2014年9月,上诉公司再次入禀法庭,就兰吉星违反备忘录条款,追讨他所拖欠的4万1400元。
双方后来接受法庭发出的协议判决(consent judgement)。协议判决是指法庭在诉辩双方都同意判决的情况下,所做的裁决。
不过,去年2月,诉辩律师通知法官,说三名答辩人承认偿还的责任,要法庭直接计算贷款公司的损失。
从2003年8月起,兰吉星须用七年,即每月一次、分84次摊还,直到贷款付清为止。
司法委员接受贷款公司的说法,下令副主簿重新计算相关账目。
不过,因为兰吉星付了两笔总计1万零400元的款项给贷款公司,后者记录不清,所以必须归还7926元给兰吉星。
根据备忘录,兰吉星须偿还14万元的贷款额,另加5万8800元的6%利息,总计19万8800元。
根据判词,本案答辩人兰吉星是妻子独资经营的Ranco运输服务公司的营运经理,另两答辩人是他的密友和妻舅,为贷款担保人。
同年8月,双方签下称为“备忘录”的新协议,上诉公司也终止索赔官司,巴士归还兰吉星。
三名答辩人后来却变卦,称从没指示律师接受协议判决,还就撤销协议判决打了另三轮场外官司,甚至起诉律师。
分期付款租购公司追烂账17年,称被欠4万余元的购买巴士贷款,却被国家法院下令须“归还”贷款人“多付”的近8000元。贷款公司据理力争,高庭下令案件移交国家法院重算贷款额。
这笔烂账,贷款公司从2001年起,就聘请杨秀清和杨微扬律师(Yeo Marini & Partners)代为追讨,相信律师费已超过4万余元的索额。
根据合约,贷款年息为5.25%,拖欠年息为18%。兰吉星过后欠款,上诉人终止合约,2003年3月取回巴士,两个月后入禀法庭追债。
不过,据了解,贷款公司为了坚持原则,决定据理力争,不愿放弃。截至上月底,兰吉星拖欠的款项已达5万7000元。
贷款公司不服,指协议判决的法律效果是它有权获得赔偿,下令它归还是不对的。它向国家法院法官上诉,却被驳回。
在这起颇为罕见的缠讼中,分期付款租购(hire purchase,简称HP)公司Uni Development称被欠4万余元,却被国家法院下令“归还”贷款人兰吉星“多付”的近8000元。
营运经理17年前买巴士,巴士早已报销,与贷款公司的贷款纠纷却尚未解决。双方账目一直算不清,打了至少七轮官司,最新进展是被高庭下令案件移交国家法院重算贷款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