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国家法院谢国权法官审理本案时,除了考虑两名业主的证词,也表示注意到会议记录并没注明新条例只局限于停车事宜,而答辩公司为了生意,必须在单位外使用叉车。
本案的关键是:到底新通过的条例,只是涉及叉车在共用场地的停车费,还是叉车的停车和使用费?
无注明仅限于停车事宜
德记的立场是,叉车是停泊在其地面层货仓内,所以无须支付停车费,而工业大厦近三年前修改的附属条例只是关乎停车费,与叉车的使用无关,因此拒绝付费。
起诉人是位于登纳利巷(Tannery Lane,麦波申附近)的工业大厦Noble Logistics的管委会,答辩人是铁器和建筑材料供应商。
德记的说法是,叉车向来停在其货仓内,需要用时才开到共用场地上下货,完工后再开回货仓停泊,所以不必付相关费用。
对附属新条例有不同诠释,工业大厦管委会与附属业主打起官司,向后者追讨1543元零1分的叉车使用和停车费,结果成功。
据了解,附属条例修改前,第一辆叉车不必付费,第二辆叉车才开始征收75元,以此类推。
以叉车来说,根据修改的附属条例,第一辆叉车每月管理费是75元,第二和第三辆分别是150元和200元。
谢国权法官以本案不涉及“重要的法律课题”,也考虑到索偿额,以及对上诉庭和双方可能耗损的时间和金钱,驳回辩方的上诉申请。
它指出,附属条例只施用于共用场地的停车费,而新条例是关乎停车费的调高,并非征收叉车的的使用费。
不过,德记要上诉。鉴于索款额少过5万元,答辩人须获得国家法院的批准,才能提出上诉。
他裁定管委会胜诉,令德记须支付诉方拖欠的千余元停车和使用费、从案件入禀至判决期间的利息,另加3500元的讼费。
辩方转向高庭申请,去年12月成功获司法委员批准,可以提出上诉。上诉待审中。诉方代表律师是萨万星,辩方律师是马英秀。
根据国家法院判词,2015年4月底,管委会在常年大会上,就大厦里叉车和电单车的使用和停车的收费事宜进行特别动议,并一致通过这项动议。
起诉人索讨的1543元是从2015年5月至2016年10月、共18个月的叉车使用和停车费和利息。
据知,该大厦有六个业主拥有叉车,其中两个业主把叉车停在货仓内,包括只有一辆叉车的德记。
这场罕见的千余元官司尚未审结,因为附属业主德记国际企业私人有限公司(Tiki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s,简称德记)不服,将向高庭上诉,审理日期未定。
这些业主中,只有德记拒绝付款。另两名业主以诉方证人身份供证,表示明白相关收费是指停车和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