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母突然申请介入官司
岳母与妻子不服裁决,上诉至最高法院上诉庭。但上诉庭支持高庭的立场,并在判词指出,虽然如岳母所说的,在同一起官司中审理夫妻及第三方的婚姻资产,是方便和节省时间与资源的做法,但法庭不能不顾法律条文所列明的权限。
根据另一份关于同一起离婚案的判词,男子指责妻子患有边缘性人格障碍症,不时对三个女儿动粗,他为此向法庭申请个人保护令。男子也称,因遭受妻子的冷落与恶待,16岁大女儿得定期看心理医生。
男女结婚七年却打了至少10年的离婚官司,半途出现岳母入禀法院,反对女婿把她名下一栋超过500万元的洋房,算入婚姻资产来分配。但最高法院上诉庭发表指标性判决,裁定家事司法法院无权定夺涉及第三方的资产权益纠纷。
2015年7月,在家事司法法院针对两人婚姻资产分配的问题进行审理期间,男子的岳母突然向法院申请介入官司,理由是反对男子把她名下的一栋洋房列为婚姻资产的一部分。
男子已在上个月入禀高庭,要法官裁定洋房是婚姻资产的一部分,他称自己当初拨出大部分资金来购买洋房,而岳母只是名义上代为保管,不拥有任何实际权益。岳母是一名前教师,她和女儿都被列为这起民事官司的答辩人。
过去,本地曾出现家事司法法院在决定婚姻资产的分配时,也对涉及离婚男女以外的第三方的资产权益做出定夺。但上诉庭指出,这些裁决是错误的,按照家事司法法院所依据的《妇女宪章》第112节条文,法庭无权这么做。若有第三方对婚姻资产分配的裁决不满,应另外打民事官司来争取资产权益。
不过,高庭法官王少凌却认为,根据《妇女宪章》第112节条文,在审理离婚官司中的资产分配时,法庭无权决定其他人的资产权益。换句话说,岳母不应介入由家事司法法院所审理的离婚官司。
据《联合早报》了解,本案中的离婚男女分别是50多岁和40多岁,2001年结婚后,七年内生了三名女儿,目前16岁、14岁和13岁。男子是一名外籍人士,在一家国际公司上班,妻子则是家庭主妇。
据本报查悉,洋房位于实乞纳一带,是夫妇俩于2003年购买,目前市值估计超过500万元,比当时交易价多出至少一倍。
男子的立场是,岳母只是在名义上代他和妻子暂时保管洋房,因此洋房算是婚姻资产的一部分。在岳母介入后,他向家事司法法院申请对岳母和妻子进行盘问,后者不满得被盘问而上诉至高庭。
以大法官梅达顺为首的五司今年2月审理这起上诉案,并在前天发表这份具指标性的判词,清楚定义家事司法法院的审案权限。
根据判词,夫妻俩在2008年开始办离婚手续,两年后取得临时裁决(interim judgement),但因双方对孩子抚养权、看管权和婚姻资产分配等问题僵持不下,离婚官司一拖再拖,至今未审结。
本地曾出现家事司法法院在决定婚姻资产的分配时,也对涉及离婚男女以外的第三方的资产权益做出定夺。但上诉庭指出,若有第三方对婚姻资产分配的裁决不满,应另外打民事官司来争取资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