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小两口共同打理杂货店,养家糊口,阿伟是杂货店老板,负责进货和收账,阿婷则不参与经营,只是每天到店里打扫和招呼顾客。

法庭如何分配婚姻资产?

■我应该要求前夫给予“一次付清”(lump sum)生活费,或是分每月支付?

至于那枚金戒指,阿伟一直保管着,存放在保险箱里,谁也没再碰过。

雷·路易律师解释,所谓婚姻资产,指的是不仅是婚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资产。即使是一方在婚前所获得的资产,倘若在婚姻期间获得显著增值,也可算是婚姻资产。

阿婷认为,两人既已当了多年夫妻,那阿伟拥有的所有东西都理应算作是婚姻资产。但阿伟不同意,认为杂货店和金戒指是他婚前就拥有的,凭什么要分阿婷一份。况且,阿婷没有生意头脑,对于杂货店始终只是出力未出钱,他才是杂货店的实际掌舵者。

雷·路易说,丈夫要获得生活费须符合三大条件,即在婚前或婚姻尚有效时就已失去自立能力、欠缺谋生能力,并且无法养活自己。

但凡事也有例外。姚婷婷说:“假设婚姻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一笔遗产,并为了夫妻俩的共同利益使用这笔钱来购买婚姻住所,那配偶就有权要求享有婚姻住所的部分收益。”

■各方为维系家庭福利所做出的非财务贡献,包括打理家庭所需、看护家中年长者或需要照顾的家庭成员

他说,法庭在决定生活费时要考虑婚姻双方的薪水、财务资源和债务,以及女方婚前的生活品质。

至于金戒指,它既是阿伟婚前就拥有的资产,阿婷婚后也没有协助提升其价值,因此不算是婚姻资产。

法庭最终裁定,杂货店属于婚姻资产,而金戒指却不是,原因究竟是什么呢?

根据《妇女宪章》第112(2)节条文,法庭在行使这项权力时,所考虑的因素包括:

即使符合上述条件,男方也不是“自动”获得赡养费。法庭会在裁定赡养费前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女方的收入和赚钱能力、双方的经济需要,以及孩子的需求。

法庭有权命令婚姻双方以“公平合理”(just and equitable)的比例分配婚姻资产。

因此,倘若阿伟是在婚后继承一笔钱,而这笔钱在婚姻期间没有增值,则原则上不会被视为婚姻资产。

■各方为了共同利益或子女利益所欠下的债务

雷·路易说,若婚姻其中一方有合理理由怀疑配偶没有披露所有资产,可通过“证据开示”(discovery process)程序,要求对方做出完整披露。

■女方可在什么情况下要求男方给予更多生活费?

那么,假如阿伟的父母是在他婚后才去世的呢?他如果在婚姻期间继承一笔钱,又是否算作是婚姻资产?

说法识法

这包括女方的就业或经济情况改变(例如失业)、孩子的教育情况改变(例如升上大学)、孩子的居住地改变导致需求改变,或家庭出现长期医疗需求。

一、以一次付清形式支付生活费有助于婚姻双方划清界限(clean break),应在适当的时候采用,这能避免双方采取进一步的诉讼行动,或是导致他们积怨更深。

三、当法庭有理由相信男方可能拖欠生活费,颁布一次付清生活费的庭令是适当的。

“假设这是一个富裕的家庭,丈夫在婚姻期间负责支付妻子的汽车贷款、孩子的学费,和一家人出国旅游的费用等。那么,只要男方没有负债,女方就有权享有和离婚前一样的生活品质,法庭会以这个为考量决定女方所能获得的生活费。”

本期《说法识法》,邀请到雷·路易律师(Ray Louis律师事务所)和姚婷婷律师(何进才律师事务所),解析何谓婚姻资产(matrimonial assets)和配偶生活费(spousal maintenance),以及法庭是依照哪些原则进行分配,以顾全婚姻双方的利益。

对此,姚婷婷律师解释,根据《妇女宪章》第112(10)节条文,婚姻资产不包括婚姻一方以礼物或遗产形式在任何时候所获得的资产。但前提是,该资产在婚姻期间没有获得显著增值。

婚姻期间获显著增值都算“资产”

■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协助或支持,无论是否是物质上的,包括协助或支持另一方打拼事业或生意

他举例,如果丈夫在婚前就拥有一笔钱,而妻子又是个精明的理财者,在婚姻期间妥善投资这笔钱并有所收益,那即便妻子只出力未出钱,仍有权在离婚时分享这笔财富。

二、如果颁布一次付清生活费的庭令,将严重削弱男方的经济能力,那法庭不应下达此类庭令。

转眼30年,孩子们长大了,但阿伟和阿婷的感情却也变淡,两人协议离婚。

阿婷还记得,阿伟的父母在他还小的时候去世,只留下一枚祖传金戒指,好在阿伟有生意头脑,白手起家,婚前就拥有自己的杂货店。

为共同利益使用遗产
配偶可要求分享部分收益

■我怀疑我的配偶没有披露所有资产,该怎么办?

雷·路易也指出,若是女方的薪水高于男方,她仍可要求生活费,但比较可能的情况是,她将获得较少的生活费。

■除了女方,男方也能获得生活费吗?法庭如何决定生活费的多寡?

姚婷婷说,一次付清生活费的好处在于确保夫妻关系能够一刀两断。其次,它也能避免男方拖欠生活费的情况。

但由于它牵涉双方的根本经济利益和离婚后的生活水平,也往往成为最具争议的一环。

财务分配问题问答录

同样地,尽管阿伟的杂货店是他在婚前就拥有的财产、阿婷也没有在金钱上做出贡献,但由于她婚后帮忙打理杂货店,还招呼顾客以拓展生意,因此可视为为杂货店增值。

阿伟和阿婷是一对结婚30多年的夫妻。

倘若配偶选择继续隐瞒,则法庭可对他采取不利推断(adverse inference),如减少他所获得的婚姻资产比例。

两名受访律师指出,唯有当“情况出现重大变化”(material change in circumstance)时,女方才可要求更多生活费。

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婚姻期间所累积的财产,以及决定配偶所应得的生活费,是离婚中重要的一环。

■各方为取得、维持和提升婚姻资产所做出的财务贡献

例如,妻子若怀疑丈夫手头握有股票,可出示资料证明他拥有投资户头,并要求他公开所有投资交易记录。

■双方在计划离婚时,对婚姻资产所有权和如何分配所定下的任何协议

她指出,最高法院上诉庭曾在2014年的一起离婚上诉案中,就颁布一次付清生活费庭令提出三项原则。

■子女的需求,即各方离婚后须为子女所提供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