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2012年曾告诉另一法官,说他已四年没见到儿子。他在这项申请的宣誓书中也说,最后一次与儿子接触是在2008年1月。

男方否认收到通知,说如果女方没请示他,他就不必付费;他也不能“无助”和“盲目”地支付没被征询过的开销。

男女方六年前离婚,婚姻关系虽终止,却因为官司连连,包括提出多项个人保护令和执行令的申请,两人继续“绑在一起”。为了这些官司,女方前后聘请超过10名律师。

她说,男方如果想修改2010年的庭令,或解决他指女方违反庭令的事,这些都可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女方称只须出示收据,根本不必请示男方。但出于好意,在尚未花钱前,她会通过律师通知男方,却称代表律师太多了,已忘记跟哪个律师沟通过。

根据法官所指,男子并非身无分文。他月入超过一万元,只因前妻没征询其意见,就拒绝付款。

家事司法法院法官裁定,女方确实没请示男方,但2010年的庭令中,“请示”并非付费的条件。

法官说,这是男方拒绝付款的重点,“男方想见孩子或至少参与孩子的生活,不过到底是不是女方导致男方和儿子无法见面,与这项申请无关。”

不过,男方指前妻没请示他,就给儿子上这些课程,等于不遵守2010年的庭令,拒绝付款。

男方的律师指发2010年庭令的法官当时还希望男方多参与儿子的事。律师因此称女方如果预先请示男方,表面上这将是男方与孩子最后接触的机会;如果女方的这项申请不获批准,她就会遵从“请示”庭令,而日后男女方就会加强合作关系,这对孩子有利。

男方指前妻没请示他,就给儿子上这些课程,等于不遵守2010年的庭令,拒绝付款。家事司法法院法官裁定,女方确实没请示男方,但2010年的庭令中,“请示”并非付费的条件。

2010年的庭令列明,男女方须共同抚养儿子,如果男方不同意涉及孩子的教育(包括选学校)和医疗课题,就由女方决定。男方也须从2010年12月起,每月付儿子500元生活费;女方如出示补习、医疗等收据后,男方须在七天内付一半的费用。

“扣押付款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等于是反对女方没加以请示而走的后门,是不恰当的。”

17岁独生子一年的补习和增广课程费超过8000元,女子向家事司法法院申请执行令,要前夫承担一半费用,并出示24张收据证明,结果法官批准其中21张,令前夫承担4134元。

去年12月,女方向法庭投诉,指男方拖欠超过6000元,但两人在审讯前,已和平解决一些欠款,剩下上述24张收据。

这些收据介于42元至838元,是儿子从2013年至去年11月,上物理、化学、高数和初数补习课的开销。

但法官说,探望在这项申请中不是适宜课题。

男方不服所判,将上诉高庭。

法官说,2010年的庭令并没附带请示的条件,说明女方须得到男方的同意。如果她真的违反有关庭令,男方大可提出刑事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