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坐牢与罚钱,忍不住转述一段近日在网上广传的段子(许多人猜是笑话,但无人敢肯定只是笑话而非现实,因为,中国大陆向来非常“魔幻写实”,真假难辨!)。话说某省某城,街头灯柱上出现一张鲜黄色广告街招,上用红笔写了四个大字:代替坐牢。
另一荒唐当然是,如昨日所述,关说司法的王金平和柯建铭完全无事,只因在自称文明的台湾社会,关说司法并非犯法,亦即,妨碍司法并非犯法,这看在香港人眼里,实在不可思议。
黄世铭当时被控泄密和违反保安法两罪,打了一轮官司,两罪分别被判五个月和六个月,法官仁慈(或包庇!),网开一面,竟准其易科罪金,完全漠视“因身体、教育、职业或家庭之关系或其他正当事由,执行显有困难”的必要前提,彻底扭曲司法精神。此外,可以易科罚金,并不代表一定要易科罚金,以黄世铭之高层身份,尤其牵涉司法正义,无罪便算了,既然罪成,没理由不加重刑罚以儆来者。如今不仅不加重刑罚,反而让他逍遥牢外,简直荒唐透顶。
马英九被提控三罪,有可能坐牢,亦有可能判了坐牢而仍可“易科罚金”,且看其造化,而在目前的绿营主政霸道气氛下,不排除出现前者结果,尽管涉事的检察总长黄世铭能以罚钱脱身,但别忘了,黄判刑时,是蓝营在朝,权力天秤非常不一样。
黄世铭为什么能够免于牢狱之灾?
不知道有没有人打该电话,尤其,不知道有没有警察打该电话,查清楚是怎么回事。两岸法律,实在有太多让我看不懂或看傻眼之处。譬如说,内地打贪,经常控告贪官受贿若干钱财,可是从没公布送钱行贿的是什么人和什么机构。有受贿,必然有行贿呀。行贿者不必受罚?抑或,不敢罚?
话说回头,香港的曾荫权入狱,涉案的另外两个权贵竟可不出庭,不被诉。香港法律,恐怕也不见得全让我们看得懂呀。
想起你
内容是:“急招一名男性,代替坐牢,3年2个月,待遇200人民币,入狱前一次付清。电话:XXXXXXXXX。 缺钱的朋友抓紧时间了!”
只因台湾有一条“易科罪金”的日式法规。这法规,大意是说,任何人被判刑,只要所犯法律的最高刑期不超过五年,而真正被判的牢刑又不超过六个月,即可考虑罚钱了事,每日大约付港币300至900元。但要注意,易科罚金的另一前提是,犯人应符合“因身体、教育、职业或家庭之关系或其他正当事由,执行显有困难”的条件,否则,不该以钱代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