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到台湾观选的海外香港民主派人士声言,这个结果反映台湾人坚决对中国大陆说不,但同时也担心一个政党执政太久而需要制衡,所以在立委选举中选择了在野政党。

台湾民进党在刚刚过去的周六(1月13日)如预料赢得总统大选,不过在立委选举的表现却不理想,由国民党取而代之成为立法院最大党。

在北京眼中,香港反对派阵营不厌其烦地炒作“三权分立”这个“伪命题”,究其实质,是企图扩大立法权及司法权,让司法独立变成“司法独大”,架空行政权,矮化行政长官,进而将香港变成“半独立”的政治实体。

1997年香港回归后,根据《基本法》第二条规定,香港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民主派因此认为《基本法》将行政、立法和司法置于三个不同权力单位上,证明香港是行使“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特区政府初期也对此表示认同,忘记了早在1987年《基本法》起草过程中,邓小平就已经明确要求回归后香港政制不能照搬西方。结果香港实施“三权分立”的观念过去多年在社会上根深蒂固,并且令政府施政不顺。

司法领域也是当局重点改革的对象。2020年,香港多家出版社的教科书不再提及香港“三权分立”。时任香港特首林郑月娥回应时强调,香港没有“三权分立”,香港享有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权”要透过行政长官向中央负责。曾在以往判词中引用“三权分立”的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之后被问及“三权分立”时,则以议题太政治化而不评论,只强调最重要的是司法独立。

2019年修例风波期间,香港司法机构再次让建制派阵营大失所望,认为没有恰如其分地持守公正独立、避免政治化的原则,包括有现任法官以实名联署,公开表态反对修例。当时已有法律界人士批评这些言行是以政治干扰司法公正。

譬如,香港立法会审议的重要议案,需要三分之二在席议员支持才会获得通过。议席超过三分之一的民主派阵营过去经常利用这个空间,千方百计地利用灰色地带,甚至是借此瘫痪政府运作。2015年北京支持的政制改革方案,就是因为无法取得逾三分之二议员支持,无法在立法会通过。

香港律政司这次公开发表的文章,意味着有关香港政制是否“三权分立”的争论已经一锤定音,正式告别“三权分立”,将改用“职权分立”。

司法方面,香港享有司法独立,法治良好,为促进香港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贡献。司法体系原本是香港人引以为傲的一部分,然而,近年一些政治案件提呈到法庭后,法院在实践中却屡屡出现争议,当中最为人熟悉的是警方抓人、法官放人的怪现象。例如2016年旺角动乱案中,涉嫌暴动罪的黄台仰和李东升正是在获准保释后弃保潜逃至德国匿藏。

巧合的是,有港媒近日也谈到香港“三权分立”的问题。据香港《明报》报道,香港律政司宪制及政策事务科上个月在《基本法简讯》一篇探讨香港政制的文章中,提及特区权力全属中央政府转授,使用“三权分立”描述政制并不妥当。

延伸阅读

无论是“三权分立”也好,“职权分立”也好,司法独立是香港政治制度的重要支柱,行政主导制度并不代表行政机关可以凌驾于法律,特区政府都必须继续遵守法律,这才是最重要的,否则将会影响外国投资者对香港的观感,动摇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一般而言,“三权分立”是指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三个机关分开、互相制衡。在港英时期,港督不仅牢牢掌握军政大权,甚至立法局议员在很长的时期内也是由其委任,并在所有议案上拥有“最终否决权”。严格来说,港英政府的政制并不是“三权分立”。

香港律政司在文章中指出,香港终审法院在2022年的朱江起诉孙敏案中,由英国非常任法官廖柏嘉撰写的判词,以“职能分立”描述此宪制原则。早前香港原讼庭在拒绝黎智英永久搁置案中,也沿用了“职权分立”一词。文章总结说:“用词(即职能分立)的更改或可更妥善反映在《基本法》下特区政府行政主导的设计,以及特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行政区域的地位。”

过去三年随着反修例事件逐渐平息,北京也加快在香港推进全面管治权。2021年12月,香港举行新选举制度后的首次立法会选举,当中民主派全面清零,确保了“爱国者治港”,并突出了行政主导的特点。

这些海外港人的政治立场普遍倾向民进党,潜意识要找理由为民进党执政不力作解释,有这样的解读不难理解。但另一方面,他们之所以这么想,恐怕也是因为香港民主派一直认为,香港行使“三权分立”,故相信台湾的政治架构同样是互相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