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是马来西亚新纪元大学学院客卿教授
谁是部分先富起来的人?
二、加强对高收入企业和个人的规范和调节,鼓励高收入的个人和企业更多地回报社会,发挥慈善公益的力量。
一、健全工资制度,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完善员工参与分配企业利润的机制。对企业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同时,支持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让更多低收入者逐步迈入中等收入群,更有能力获取基本公共设施服务。
共同富裕又是什么?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的慈善事业因政府无暇关注和完善慈善体制及其法治基础,以致20年前,暴发户陈光标带着大箱现钞沿街派送红包的笑话。2016年,中国较为完整的《慈善法》获得颁布施行,给企业和个人捐献一套规范化、透明化、专业化的健全法制体系,为推进共同富裕提供了有效渠道。
改革开放有条文规定,党政机关要员绝不允许以自己名义办企业,但他们拥有审批和分配国家各类有形或无形资源的关键决策权。很不幸但很自然地,这决策权赋予各级高官逐渐形成一个牢固的官僚特权阶层的先决条件。
上面说到民营大企业做大,或多或少与官府或高官的亲属有合作;如果富豪还靠钱影响司法公正,做点权钱交易,这对中国强调和谐社会愿景,的确是一个不小的隐患。为此,我们就不难理解重视维稳的习近平团队,为何要有筹建“共同富裕”的意愿了。
民营企业家主要来自平头百姓阶层,他们看到开放后的各种商机和国内外的广大市场。要成为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中国人,除了有拼搏精神和敏锐的市场嗅觉,更关键的是必须跟官僚特权阶层打成一片、共谋策划,达到利益共通的结果。这就说明了为什么中国向来不公开做生意的高级官员却拥有巨资,以及带着资金外逃境外的现象。
从社会发展理念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原则基本上绝不能忽视贫富的巨大差距,尤其这差距显示的是城乡之间的鸿沟。2020年5月,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的记者会上说,中国还有6亿人的人均月收入只有1000元人民币(约210新元)。这些人是全国占40%的中低收入者,大部分是农村居民,小部分是城居人口。城居人口由于没有耕地,生产供本身消费的辅助性农作物,有的还得花钱租房,是贫民中较贫的居民。
先富起来也导致中国贫富差距扩大,又因为富人中有炫富、为富不仁的行为,导致老百姓对富豪新贵产生仇富心理。这就导致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出现了新的阶级矛盾。
有意义的是,政府将慈善事业和提供公益志愿服务等方式,视为一种道德文化观念、一种“精神力量”。这意味着占人口少数的富人捐献,就是对社会义务的道德体现,通过政府的调节分配给弱势群体,把整体社会扩大的“经济蛋糕”分好,惠及全体人民。
先富起来的中国人除了有成功的民营企业家,就是高干官员的子女或亲属等。他们在房地产、金融、工业、矿业、网络数码及经贸等领域赚了大钱。其实,经营生意或靠权力关系致富,认命的中国人一般还可接受;问题是,部分富人继承了旧皇权时代,喜好在百姓跟前展露一方霸主“山大王”、践踏人间法律的作风。
在中国皇权时代,朝廷或地方官员要商人纳更多税,只要加个名目法令,商人无不就范。缺钱的商人,就得与官爷协商或通过代理央求减缴。这个传统在今天似乎仍然适用,只是形式有所不同,而且必须有法律依据。但习近平团队担心的倒不是民企的马云或王健林,而应是“朝廷”内部的各个派系的既得利益者,要他们拿钱出来共创“共同富裕”社会,容易吗?
负责部署“共同富裕”的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正在制定此计划的行动纲要,也就是第三次分配的协调配套和具体制度安排。改革开放40年来,习近平团队认为前两次分配阶段基本已完成。“初次分配”注重生产效率,按利润和个人贡献分享所得,贡献越大收入就越多。
40年前,邓小平领导的改革开放口号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重新开创了民营企业,走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路线。在当时谁也没有资本开创有规模的民营企业的情况下,资金的来源必定离不开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或者海外的投资者。
2015年7月30日,《经济导刊》作者“未知”发表的题为《中国暴富群体的血腥原罪》文章,控诉富豪普遍为富不仁、为富不善等行为。给人的印象是,在百姓心中,似乎只有品德败坏的人才可成为巨富。富豪普遍遭到老百姓排斥或蔑视,得不到社会的尊重。
第二个阶段也称“再分配”,较注重公平分配,但也不忽略个人效率带来的高回报。第三阶段即“共同富裕”,目标除了发动高收入者以捐赠、资助或慈善等方式,加强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还以多种渠道逐步增加城乡低收入居民的实际收入和消费水平。
“共同富裕”的内容也绝不是平均主义,因为过去实施的平均主义扼杀了个人的积极性,不可能创造财富。“共同富裕”手段更不是毛左式的把马云、赵薇和王健林等当土豪打,将其资产分给穷人。
据初步认识,“共同富裕”渠道包含以下两项主要措施:
像西方大多数国家那样,中国的慈善活动将会和政府税收政策趋向紧密挂钩,给予慈善捐赠者和慈善组织激励和保障的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