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方自主权。与诉讼不同,调解和仲裁可以让当事各方对争议解决过程和结果有更大的控制权。当事方可以选择最合适的调解人或仲裁员,以及调解和仲裁的进行地点和所用语言,来解决他们的纠纷。

六、维持良好关系。仲裁,特别是调解,使各方能够采纳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和补救办法,以维持甚至加强他们的商业关系。

在一个企业和组织的运营越来越依赖科技的世界里,科技纠纷可能会产生灾难性的后果。无论科技项目的规模大小,都经常会听到人们对科技解决方案的抱怨,指这些解决方案比原先预期的更昂贵和低效,或者在性能规格、安装、维护、培训和保修方面出现分歧。

认为时间至关重要的当事方,可考虑采用WIPO快速仲裁规则所确立的程序框架。这些规则精简了仲裁的主要步骤,使仲裁程序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以较低的成本进行。若争议所涉价值与更广泛程序的成本不成正比,或者争议事项的数量有限,WIPO的快速仲裁则可能适用。

调解是一种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机制,当事各方依靠调解员(具有特定专门知识的中立人士),引导他们对争议和各自利益达成共识,以促成和解协议。此外,调解是一项保密程序,通过向当事方保证对和解的任何承认、建议或提议,都不会在调解过程之外造成任何影响,从而促使调解过程中的开诚布公。

当当事方将争议提交仲裁时,他们受益于仲裁裁决的终局性。《纽约公约》(即1958年的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就承认仲裁裁决与国内法院判决享有同等的地位,并为跨境执行仲裁裁决提供便利作了规定。因此,仲裁裁决对当事各方具有约束力,并可在国际上强制执行。迄今为止,已有159个国家加入了《纽约公约》,其中包括新加坡和亚太地区的大多数国家。

二、单一程序。鉴于科技项目日益国际化,当事各方可以通过调解和仲裁,在一个单一平台解决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的纠纷,从而避免了多司法管辖区诉讼的费用和复杂问题,以及裁决不一致的风险。

方向盘

调解

在调解方面,可以根据适用的法律,以合同的形式来强制执行和解协议。事实上,通过谈判而达成反映共同利益的解决方案,当事各方多半会遵守。这方面的最新发展,是联合国大会于2018年12月20日,通过了一项决议,采纳《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Agreements Resulting from Mediation),并将其命名为《新加坡调解公约》。

与调解类似,仲裁为当事各方提供了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和调整仲裁程序的灵活性。他们也可以选择在相关领域具有专业知识(如科技合同方面的经验)的仲裁员。

仲裁

强制执行性

如果不尽快解决,这类纠纷的费用可能急速增加,并消耗大量的管理和财政资源。为了避免激烈的诉讼和可能旷日持久的法庭审讯,卷入科技纠纷的各方可以考虑采用两种主要的替代性争议解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机制,即调解和仲裁。

仲裁是一种争议解决机制,当事方将争议提交给一名或多名独立仲裁员,并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但不妨碍各方在仲裁期间,就争议的解决达成协议,并要求仲裁员以合意裁决(consent award)的形式,将和解协议记录在案)。

三、省钱省时。调解和仲裁可使当事各方省下在多司法管辖区诉讼程序中所可能产生的庞大费用。由于科技项目的性质,纠纷最好是迅速解决,而调解和仲裁费时短,当事方也可以对此做进一步调整。例如,“快速仲裁”等特定的快速程序,可能是一个有吸引力的选择。

这些ADR选项的主要优点和好处包括:

五、机密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调解和仲裁允许各方对诉讼程序和任何裁决保密。保密的争议解决方案,可以让各方不必担心负面的宣传,专注于讨论有关争议的是非曲直。这在争议涉及商业和科技机密时,也可能尤为重要。

在调解中,结果由当事各方确定。因此,当事方可以在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后,协商双赢或创造性的解决方案,以满足他们的利益,尤其是各自的商业利益。当事方在就争议的结果作出决定时,可以把他们未来的关系考虑在内,而不是仅仅根据过去的行为。因此,调解可以促使各方达成具有合同效力的和解协议,从而在解决争议的同时维持、有时甚至加强双方之间的关系。例如,由新加坡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执行的调解程序,有70%的纠纷得到解决。

《新加坡调解公约》充分地证明了ADR在切实有效解决科技纠纷方面的优势和益处。

作者辜敏毅是政府科技局法律部总法律顾问,基娅拉·阿科尔内罗(Chiara Accornero)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新加坡办事处代表。黄金顺译。

这项新的新加坡公约,就跨境强制执行经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作出了规定,并确保各方在解决争议时,可以以和解协议为依据。新加坡将于今年8月7日,为《新加坡调解公约》的首批签署国举行签署仪式。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公约,巩固了新加坡作为可信赖的争议解决国际平台的领导地位。这一地位是多年来通过成立各种ADR机构,以及有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等许多权威和声誉良好的ADR供应商入驻的麦士威国际争议解决中心(Maxwell Chambers),而稳步建立起来的。

四、专业知识。各方可以委任在相关科技领域有高度专门知识的仲裁员或调解人。这有助于在科技纠纷中实现高质量的解决方案,特别是在法院缺乏此类专业知识的情况下。

新加坡将于今年8月7日为《新加坡调解公约》的首批签署国举行签署仪式。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公约,巩固了新加坡作为可信赖的争议解决国际平台的领导地位。这一地位是多年来通过成立各种ADR机构,以及有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等许多权威和声誉良好的ADR供应商入驻的麦士威国际争议解决中心(Maxwell Chambers),而稳步建立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