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界对于美朝峰会能达成什么成果的猜测越来越多。除了朝鲜是否最终弃核、或以何种方式弃核外,还有人预期双方将宣布结束战争状态。在今年4月27日韩朝两国首脑会晤结束时发表的《板门店宣言》中,双方确实曾提到“争取年内宣布结束战争状态,实现从停战机制到和平机制的转换”。

这个荒谬的结论,实际上反映出法律状态与事实状态的内在冲突,这种冲突在国内法和国际法领域都很常见。一个可能的解套方案是,各方要淡化、甚至摒弃“战争状态”这个曾盛行于二战前的国际法概念,要意识到二战后国际社会和国家实践的重大变化。事实上,国家实践领先于国际法、国际法随国家实践的发展而调整是正常现象,甚至也是必然现象。

宣布结束战争状态的前提条件,就是当前朝鲜半岛确实仍处于战争状态。那么问题来了:中国是当年朝鲜战争的主要参战方之一,也是1953年7月《朝鲜停战协定》的签字国之一,因而也是停战机制的主体之一,如果在中国缺席的情况下,朝美韩三方宣布结束战争状态,究竟有多大的法律意义?对中国又意味着什么?这其实是涉及国际法和国际政治的一个复杂问题。

所以,如果说迄今朝鲜与韩国、美国仍处于战争状态,从法律上说中国与韩国、美国也处于战争状态。这是因为,虽然中国没有像朝鲜那样尚未与美、韩建交,但中国与美、韩关于建交的正式文件里,都没有提到朝鲜战争。也就是说,如果中国与美、韩之间曾因朝鲜战争而存在战争状态,迄今并没有任何一个法律文件,明确宣布结束这种战争状态,尽管这个推论确实令人感到不可思议。

不过,朝鲜战争在1950年6月25日爆发时,虽属不宣而战,但美国及其他15个国家的参战,却是以联合国决议为依据的。如果把联合国决议视为针对朝鲜的最后通牒,那么朝鲜战争在法律上的开始时间应该是1950年7月7日。中国的参战方式更是独特。中国官方从未正式对美国或以美国为首的联合国军宣战,而是派遣名义上只是民间性质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参战。也就是说,从法律意义上看,中国政府并没有与韩国、美国或以美国为首的联合国军进入战争状态。

然而,中国确实是朝鲜战争的主要参战方,“中国人民志愿军”由中国政府组织、派遣、指挥、提供后勤支援,这都是客观事实。中国也是1953年7月《朝鲜停战协定》的主要签字国之一。中国签字这个举动,事实上等于追认了中国与韩国和以美国为首的联合国军,自1950年10月25日中国军队入朝参战起就处于战争状态。

当然,朝鲜半岛问题并非纯粹的国际法问题,更是国际政治和国际安全问题,涉及多方的国家利益。正因为此,从哪个角度处理朝鲜半岛的战争状态问题,实际上反映出相关国家的战略考量。如果朝美韩三国想从纯粹的法律角度处理这个问题,就应该与中国共同宣布战争状态的结束,这样才具备完整的法律意义。反过来说,如果朝美韩三国在中国未参与的情况下宣布结束战争状态,那就只有一种可能:它们想降低中国在半岛事务上的影响力。

(作者是上海交通大学、台湾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

不过,上述国际法或国际惯例在二战期间屡遭打破,轴心国往往采取不宣而战的突袭方式开启战端。二战结束后不久即出现东西方冷战,关于战争结束的国际法也未得到严格遵循。例如,1945月8月9日苏联对日宣战,但它并未参加1951年9月由美国主导的同盟国对日《旧金山和约》。1956年苏日发表《共同声明》,宣布结束战争状态,苏联放弃索赔,两国恢复外交关系,但未解决领土问题。当时双方约定领土问题由和平条约解决,但俄日迄今也未签署和约,领土问题仍悬而未决。

宣布结束战争状态的前提条件,就是当前朝鲜半岛确实仍处于战争状态。那么问题来了:中国是当年朝鲜战争的主要参战方之一,也是1953年7月《朝鲜停战协定》的签字国之一,因而也是停战机制的主体之一,如果在中国缺席的情况下,朝美韩三方宣布结束战争状态,究竟有多大的法律意义?对中国又意味着什么?这其实是涉及国际法和国际政治的一个复杂问题。

对国际关系史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二战前的国家间战争从开始到结束,都有明确的国际法或国际惯例来规范。战争开始时一般要有正式宣战(最后通牒也被视为宣战),战争结束时,参战各方一般要签署和平条约,条约中包括结束战争状态、规定签约国的权利义务(一般涉及领土变更、战争赔偿、限制军备等要件)。和平条约的生效,往往也意味着敌对各方恢复外交关系。

二战后发生的国家间战争,更是背离了二战前的国际法或国际惯例,绝大多数战争的开始不再以宣战为法律标志,其结束也不再以参战各方签署和约为要件。如果严格按照二战前的国际法,二战后的战争很少是真正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因为它们多为不宣而战。朝鲜战争、越南战争、多次中东战争、英阿福克兰战争、冷战后的波黑战争、伊拉克战争等,莫不如此。这些战争的结束大多也未签署正式和约。

又如,日本于1937年7月发动全面侵华战争,中国也展开全面抗战,两国事实上已进入战争状态,但直到1941年12月因日本偷袭珍珠港而导致美国对日宣战,中国政府才对日宣战。战后中国政府也未参加《旧金山和约》,台湾当局于1952年与日本签署和约,中国政府斥之为非法无效。1972年9月中日发表联合声明,宣布结束战争状态,中方放弃索赔,两国恢复外交关系。1978年签署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并未提及中日战争,所以严格来说这个和约与中日战争并无关联。